二手車買後七進七出修車廠,可以要求賣家賠償嗎?


發佈於 2023/07/26| 最後更新 2024/07/16


美惠因為機車被兒子都騎出去撞了個稀巴爛,因此萌生了買一台二手汽車來代步的念頭。在網路看上了好幾天後,終於找到了一台符合需求的二手車,車齡不會太舊,里程數也可以接受,因此美惠就立刻撥電話給車行,約了個時間去看車,很快地也就付了錢拿車。

交車當天,車還沒開進社區地下室,就在入口拋錨,美惠原本想說中古車有依些小毛病正常,並沒有特別在意,殊不知接下來越來越離譜,冷氣不冷、後照鏡打不開、排氣管冒黑煙,後座地毯甚至還有不明深紅色污漬,不得已美惠只好叫老公找人把車拖去修。

不修還好,一修嚇死人,因為修車師傅說:「你們中大獎了欸,這台車只有外面看起來是新的,裡面不只亂七八糟,里程數還被改過,是不是買到事故車啊……」

買二手商品,最怕發生買賣糾紛。

如果買到問題二手車,我們只能摸摸鼻子自認倒楣嗎?

一、先別急,看看「買賣合約」怎麼寫

買賣中古車時,車商會與買家簽下二手車的買賣合約。

如果合約裡面有明確記載「…交車後,買方若發現該車之車身、車體有熔接,證件、引擎(車身)號碼有偽造,為泡水車、租賃車及引擎、變速箱系統重大故障、里程表更換、營業車改色、公里數倒轉等情事,買方可要求退車,賣方願無條件退還所有車款,不得異議…」等這類的約定,只要買家發現車子有條約記載的可退車情況,就可以按合約要求車商退費。

二、如果是口頭約定,有效嗎?

口頭約定是「有效」的約定。

但是,相較於生活中的日常交易,車輛屬於高價值的交易,無論車行口頭答應了什麼事情,都還是要記錄在合約上會比較安全。否則當未來發生問題時,我們會很難舉證車商曾經有口頭答應過我們。

三、沒有寫在合約上就真的沒救了嗎?

不一定。

依照民法第354調到第358條的規定,車商對於買家負「瑕疵擔保責任」,也就是說,車商必須擔保這輛車交付給買家時,不存在會導致車輛滅失或減低價值的「瑕疵」,例如車輛有變速箱故障的問題。

如果買家發現車輛存在瑕疵,就可以依民法第359條向車商要求解除契約,或是要求車商降低售價。

眼見這樣修下去也不是辦法,美惠便開始與老公討論是不是應該要尋求專業法律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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