覺得另一半出軌,我應該搜集哪些證據?
發佈於 2023/07/26| 最後更新 2024/07/16
發佈於 2023/07/26| 最後更新 2024/07/16
爸爸最近總是早出晚歸,假日也常常不在家,媽媽問他去哪裡,也總是被隨便打發掉……媽媽終於鼓起勇氣,在爸爸睡著的時候,想偷看他的手機,沒想到卻看到爸爸跟一個名為「可愛妹妹-小美」的女生,興高采烈的在討論買戒指、買項鍊、規劃歐洲旅行等內容……
這,難道就是所謂「偷吃」嗎?
面對另一半的「偷吃」,我們應該要知道什麼?我可以做哪些準備?
一、先了解什麼是「配偶權」
配偶權,指的是結婚的兩人,應該要一起努力保持共同生活的目的,並且要對另一半誠實。如果有一方行為不誠實,而破壞共同生活的圓滿安全和幸福,就可能侵害到另一半的配偶權。
二、什麼樣的行為會侵害配權?
講到侵害配偶權,大家最直接的聯想,就是跟小王或小三去賓館開房間。
但是司法實務認為,侵害配偶權不限於性行為(通姦),如果另一半與其他人有「逾越結交普通朋友的一般社交行為」、「不正當往來」等關係,像是牽手、摟腰、泡溫泉等,超過了社會上一般人可以容忍程度的行為,都有可能侵害配偶權。
配偶權受到侵害的一方,可以依照民法第184條第1項、第185條、第195條向「出軌的另一方」、「小三」、「小王」連帶請求精神慰撫金。
二、如果懷疑另一半有侵害配偶權的行為,應該搜集哪些證據呢?
1.逾越正常範圍的往來紀錄:
LINE對話、簡訊、電子郵件等,只要是內容中有提到曖昧、性行為的鹹濕對話等截圖都算。
2.逾越正常社交範圍的舉動:
社群軟體上的親暱合照、曖昧照片等,像是於FB、INSTAGRAM上張貼的摟腰、牽手、擁吻等貼文、雙方上汽車旅館的證明、元配當場看到雙方合意性交、其他裸體的照片和影片等都算。
這些證據都可以證明兩人具有相當程度的親密關係,也是法院認定原告勝訴的關鍵!
三、如果偷翻另一半的手機搜集證據,會構成犯罪嗎?
在提起民事訴訟中,如果是以偷偷竊錄、翻拍另一半手機的內容而得到上述這些證據,雖然有些法院認為妨礙他人婚姻的情形常以隱密的方式進行,而容許配偶有一定程度的不貞蒐證權,肯認蒐集的手機對話紀錄、照片等可作為證據使用。
但是!
因為刑法315-1條規定:「無故(沒有正當理由),以錄音、照相、錄影等方法竊錄他人「非公開」的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而且在主觀上有妨礙秘密的意圖,就有可能成立犯罪。」
法院認為若以懷疑或調查配偶外遇的理由,去竊聽、竊錄對方的手機、電腦等,均非「法律上正當理由」,也侵害了配偶的非公開活動,當事人本人可能還是會面臨被起訴刑事妨害秘密罪的風險。
就算處於怒火中燒的情緒下,還是要注意蒐證的方式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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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過媽媽一番嚴刑拷打,爸爸才承認「小美」是自己已經在歐洲當了十年導遊的表妹,所有的討論都是為了下個月的結婚紀念日做準備,一對兒女也在這時跳出來幫老爸作證。面對這突如其來的大轉折,媽媽可謂是又驚又喜,不知道該如何是好……
參考資料:
高等法院111年度上易字第1041號民事判
高等法院110年上易字第476號民事判決
高等法院103年上易字第1391號民事判決
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757號民事判決
高等法院110年上易字第907號民事判決
高雄分院111年上易字第302號民事判決
高等法院110年上易字第476號民事判決
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230號刑事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