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檢署傳票、法院通知書是什麼?收到了該怎麼辦?誰可以陪我去呢?


發佈於 2020/12/29| 最後更新 2024/07/16


每當發生車禍,雙方沒辦法喬攏和解金額的時候,一定會出現一句熟悉的話:「我們法庭見!」除了提起民事損害賠償訴訟外,有更多人會採取「以刑逼民」的手段,也就是透過提起刑事訴訟的方式,讓對方產生心理壓力,使對方願意乖乖坐下來談賠償。
PAMO法律團隊今天要來告訴你,收到傳票或通知書時,應該怎麼面對!

第一步:確認傳票是「誰」寄來的,是「法院」還是「地檢署」?

每一份公文的標題,一定會清楚說明這份文件的來源,如果是「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庭通知書」,就是指文件由「臺北地方法院」發出;若是「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傳票」,就表示文件是由「新北地檢署」發出的。

  1. 如果傳票是地檢署發出,通常代表這個案件目前還在「偵查階段」,簡單來說,檢察官仍在釐清案件的發生始末。當檢察官確認事發經過後,就會從已知的證據資料中,判斷被告是否高機率有犯罪,進而決定「起訴」、「不起訴」或為其他處分。起訴的話,案件就會進入法院,由法官進行審理,判斷是否有罪;不起訴的話,代表檢察官初步判斷本案可能證據不足或沒有犯罪。
  1. 如果傳票是法院所發送的,代表案件已經完成偵查,經檢察官提起了公訴而進入「審判」程序。在審判程序中,法官會請案件雙方當事人、證人與關係人等,到法院來開庭。

第二步:確認「案號」與「案由

傳票上的「案號與案由」這一欄,會記載這個案件的

  1. 承辦股別:也就是由地檢署中的哪個單位負責這個案件
  2. 案號:會以「OOO年度O字OOOO號」的形式呈現,當我們打電話去地檢署做詢問時,書記官都會請我們提供案號。
  3. 案由:這裡會寫上你是因為什麼刑事案件收到這張傳票,例如:過失傷害案件。
  4. 書記官的分機:如果你對於這張傳票有任何問題,都可以撥打這支電話向書記官做詢問。

第三步:確認「應到日期」跟「地點」

日期跟地點非常重要!沒辦法在傳票指定日期出庭的話,一定要打電話去跟書記官請假。檢察官合法傳喚被告,被告卻無故不到的話,可能就會被拘提,甚至是通緝喔!

第四步:確認你在本案中的「身分」

在「附記」這一欄中,會記載你是被檢察官以什麼樣的身分進行傳喚,除了告人與被告的雙方外,檢察官也可能會傳喚「證人」或「關係人」來了解案情。

在弄清楚傳票之後,很多人又會問:「我會緊張,可不可以找人陪我去?」

  1. 如果是「地檢署」發出的通知書或傳票,就會因為「偵查不公開原則」,為了避免偵查中的資訊被外洩,而只能由原告或被告當事人與自己的律師一同出席喔。
  1. 如果是「法院」發出的通知書,則會因為「公開審判原則」,開放人民旁聽以表審判公正的立場,而允許我們找人一同去開庭。但要注意,我們坐在旁聽席時,是不可以發出聲音,影響法庭的唷!

如果收到傳票不知道該怎麼辦才好,可以向律師進行諮詢,千萬不要相信網路鄉民各種千奇百怪的說法,省得誤信傳言而賠了夫人又折兵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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