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侶分手後,寵物要歸誰?


發佈於 2023/11/14| 最後更新 2024/07/16


成功把所有前男友送的禮物全數賣出的冠瞳,暗自竊喜雖然分手卻也不無小補,本當以為日子逐漸歸於平靜,彼此之間終於可以斷的乾淨沒想到半個月後又突然收到前男友傳的訊息…
要求冠瞳去把他們將往時養的寵物貓帶走,只因為新的劈腿對象不喜歡毛小孩,並威脅說如果冠瞳不來帶走,就要讓他流落街頭……

一、寵物在法律上的地位是什麼?

動物,無疑是「獨立的生命體」,雖然近年來動保意識抬頭,但將動物放到法律上來看時,分類上是「」,而且是「動產」。

二、情侶分手後,寵物要歸誰?

(1)購買/領養的人

最簡單的判斷方式,就是看當初的「購買人或領養人」是誰。

冠瞳是從寵物店購買了貓咪並帶回家,在法律上的意義,就是冠瞳從寵物店取得貓咪的「所有權」,而成為貓咪合法的所有權人;如果貓咪是被領養的,領養在法律上的意義等同「受贈」,而領養貓咪這個行為,即是透過「贈與」的途徑,將貓咪的所有權移轉領養人身上。

(2)如果是共同領養怎麼辦?

在實務上,法院會從多個方向去綜合判斷。

如果有植入晶片(寵物登記)的話,會以登記人的名字作為裁判的依據之一;如是沒有植入晶片的寵物,法院則會參考平時的照顧情形,如陪伴的時間長短,或是協助就醫治療和身體檢查的紀錄等各種因素,去處理關於所有權的爭執。

(3)寵物晶片上寫誰的名字,那個人就是所有人嗎?

不是!

晶片僅是判斷誰是所有權人的重要「證據」,既然是證據性質就等於沒有直接產生「權利歸屬」的法律效力,真正的所有權人理當可以舉出反證推翻,而寵物屬於動產,所有權之變動仍以「移轉占有」為要件。

在民事訴訟程序裡,法院會視審酌雙方提出的相關證據以及真實情形,例如贈與的對話截圖、錄音或是購買證明契約書等等,去判別誰才是擁有寵物所有權的一方。

「縱原告已依動物保護法第19條規定,為系爭貓咪植入晶片,登記為系爭貓咪之飼主,上開規定之寵物飼主登記及植入晶片,僅係行政管制措施,不生物權讓與之效力,原告並不因此取得系爭貓咪之所有權(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1221號民事判決參照)。」

冠瞳心想,雖然自己跟貓咪相處的時間不像前男友那麼多,但在交往期間也和貓咪產生了一定的感情,如果現在拋下他,那自己跟那個渣男有什麼兩樣?最終冠瞳下定決心,縱使橘貓的伙食費驚人,自已也一定會對他的貓生好好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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