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事逃逸 01 //肇事篇//
發佈於 2019/03/21| 最後更新 2024/07/18
發佈於 2019/03/21| 最後更新 2024/07/18
肇事逃逸=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逃逸
// 肇事篇 //
剛繳完雞腿、駕照墨水都還沒乾的志豪,開著老爸的車,一個漂亮的270度甩尾轉彎,嘗試從民生東路切向復興北路,煞車剛鬆油門剛補,果然,撞上了剛下班的詩涵。
志豪一看苗頭不對,三十六計走為上策,大腳一踏,揚長而去。看到這一幕的大樓保全,立刻拿起電話,向警察通報肇事逃逸並前去查看倒地的詩涵……。
到底,什麼是法律上的「肇事逃逸」?
刑法第185條之4 肇事逃逸罪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為什麼會訂定這條規定呢?「救護義務」
車禍事故發生後,肇事者最有機會提供受了傷的被害人援助。如果肇事者任意離開現場,很有可能會延誤被害人送醫的時間。
立法者特別訂定這條,就是為了讓被害人能夠即時得到救護,減少傷亡可能,而這也是本條的立法的其中一個重要目的-「救護義務」。
什麼是「肇事」?
講到肇事,一般人的印象裡,常常是車撞車或是車撞人的畫面,但其實只要在客觀上有「車禍」發生,就都算是「肇事」!
不是我的錯,也是「肇事」嗎?
算。
根據大法官第777號解釋,肇事僅指「有故意或過失而導致的車禍」。
但是,責任歸屬需要花非常多的時間做蒐集、釐清與判斷,為了避免被害人無法得到救護,所以不確定是不是因為自己而造成他人事故時,建議還是要留在現場喔![1]
我超車沒碰到他,這樣也算?
算。
雖然沒有撞到,但如過對方摔車是因為你的不當駕駛行為,仍舊因為有肇事責任而應該要下車協助被害者喔,否則,仍舊會吃上官司[2]。
所以為了保險起見,不管有沒有發生碰撞,只要有發生車禍,還是跟對方交換聯絡方式會比較好喔~
[1]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105年度台上字第68號、最高法院刑事判決104 年度台上字第2570號、最高法院刑事判決100 年度台上字第645 號參照。
[2] 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刑事判決106年度交上訴字第1號。
我們都不想遇到車禍。除了該保車險,還能預先做什麼準備,給自己更齊全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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