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事逃逸 02 //逃逸篇//
發佈於 2019/03/21| 最後更新 2024/07/18
發佈於 2019/03/21| 最後更新 2024/07/18
肇事逃逸=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逃逸
// 逃逸篇 //
接續上一篇,我們今天要來介紹什麼叫「逃逸」。
什麼是「逃逸」?
沒等警方到場、沒得到對方同意、沒留下聯繫資料等等就擅自離開都是「逃逸」[1]。
肇事者的兩個重要義務:「在場」與「救護」
1. 「在場義務」:即時進行救護
立法者希望透過肇事逃逸罪來促使肇事者留車禍現場對傷者進行救助[2]。
2. 「救護義務」:避免傷者所受的傷害持續擴大
這項義務必須等傷者得到實際救護或是傷者同意肇事者離開時才會結束。
留在現場就沒事?
錯。
除了留在現場以外,還必須對傷者進行救護。單純留在現場什麼都不做是不行的。
我有在現場,只是我沒有承認是我,這樣可以嗎?
不行。
「在場」還有一個重要的目的,就是釐清肇事原因與責任,肇事者必須要主動告知或讓執法人員確認身份。
我確定有人叫救護車了,我可以走了嗎?
不行。
因為路人幫忙只是出於「好心」而不是「義務」,換句話說他隨時可以停止幫助傷者,因此傷者仍然可能無法及時得到救護。所以就算有人已經打了119,肇事者還是必須留在現場協助。
如果好朋友留在現場協助的話,我還需要留在現場嗎?
還真的可以不用。
假如朋友有依照肇事者指示,確實提供協助、留下聯絡資料並告知警察肇事者的身份的話,就不會有肇事逃逸囉[3]。
但如果朋友沒有好好處理或烙跑的話,肇事者仍然會成立肇事逃逸罪喔!所以交友要謹慎(誤)
[1]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7年度交訴字第93號參照。
[2] 刑法第185條之4立法理由:https://mojlaw.moj.gov.tw/LawContentReason.aspx?LSID=FL001424&LawNo=185-4
[3]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105年度台上字第2974號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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