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司在辦公室對我人身攻擊,可以告他妨害名譽嗎?


發佈於 2022/02/14| 最後更新 2024/07/16


冠瞳的主管老陳,因為看不慣年輕人越來越受到公司重用,就決定給她一點下馬威,明明是要處理A客戶的設計圖,卻故意給了B客戶的資料,讓冠瞳畫出錯誤的設計圖。

等冠瞳完成後,老陳故意用所有人聽得到的音量,在辦公室破口大罵:「你這個白癡罐頭腦袋裝大便是不是?畫這什麼鬼東西?現在沒辦法準時交給客戶,我才看你要怎麼辦!」

冠瞳聽到有人叫她最討厭的綽號「罐頭」,還加上辱罵的字眼,氣得要死。這時,同事阿源湊了過來然後小聲地說:「妳手上是B的資料,所以根本就不可能畫對,之前有好幾個菜鳥都被他用這招逼走」

冠瞳聽了之後,理智開始逼近斷線邊緣……



如果在公開場合被這樣罵,是不是可以提告對方「妨害名譽」?

「妨害名譽」分為「民事」與「刑事」兩塊

一、民事:姓名權

「姓名權」屬於民法所保障的一種「人格權」,如果被他人侵害,例如辱罵,可以依民法第19條向侵權人請求損害賠償。

※鄉民所謂的「被罵領年終」,指的是妨害名譽的民事損害賠償、精神慰撫金,或和解金。如果只提告刑事,而未提告民事或與對方達成和解,是沒辦法拿到任何一毛錢的喔!

二、刑事:公然侮辱罪、誹謗罪

在刑事上,「妨害名譽」是一個統稱,底下包含「公然侮辱罪」與「誹謗罪」:

(一)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罪

  1. 公然:不特定多數人(例如公園)或特定多數人(例如公司)可以聽到、看到或知道侮辱行為的場所。不限於實體場所,「網路」也算。
  2. 侮辱:沒有指出具體事實,而是透過言詞、文字或動作等方式,去貶損他人的名譽、尊嚴。
  3. 「綽號」是否會構成侮辱,要看它是否已達到貶損他人名譽或尊嚴的程度

※示範情境:小明在教室裡大聲嘲笑跌倒的小華「你這個北七!」

(二)刑法第310條-誹謗罪

  1. 誹謗:散播足以毀損他人名譽的事情
  2. 加重誹謗:利用文字、圖畫進行誹謗
  3. 誹謗罪除外不罰情形:真的有這件事。但如果事涉私德且與公共利益無關,縱使是真的,還是可能會被處罰。

※示範情境:小美到處栽贓小瞳兼差賣淫(誹謗),還發訊息傳在公司的LINE群組(加重誹謗)

三、澄清時間

鄉民所謂的「罵人價目表」,是從單一個案擷取出來的罰金數字。實際上要罰多少錢,法官會按事發經過、雙方當事人的身分與社經地位等因素,來進行衡量並決定金額,並非罵「OOO」會固定被罰多少錢喔!

冠瞳一發現自己是被陷害的,就開始著手復仇計畫,不只要年中領年終,還要讓老陳在公司再也抬不起頭。

參考資料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簡字第2311號刑事判決
  2.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審易字第821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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