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勤族系列] 機車族三大常見違規與處罰,法律團隊帶你一次搞懂!
發佈於 2024/12/5| 最後更新 2024/12/9
發佈於 2024/12/5| 最後更新 2024/12/9
根據交通部數據顯示,民國113年1月份至9月份,機車事故死傷人數超過30萬人!騎機車上班的阿華看到這個數據,不禁擔心起,萬一自己是其中一員,要如何降低肇責以及避免賠了夫人又折兵呢?於是便詢問律師自己的幾個騎車習慣在法律上到底可不可以。
A1:先來看看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7第1項第3款規定:「汽車駕駛人超車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二千四百元以下罰鍰:三、在前行車之右側超車,或超車時未保持適當之間隔,或未行至安全距離即行駛入原行路線。」,所以原則上是不能從前行車的右側超車的,否則會被開罰一千二百元以上二千四百元以下,如果出意外的話也要負擔肇事責任喔。
另外實務上認為超車行為是指在同一車道上行駛之前後車輛,後車變更行進路線,由前車之側方通過而超前後,再駛入原行車道內並繼續行駛之駕駛行為(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104 年度交上字第 68 號判決意旨參照),所以如果維持行進方向,從右側通過,並不構成超車行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1 年度交字第 392 號判決意旨參照),也就不會有右側超車的問題。
A2:原則上是不行喔,因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5條第1項第1款、第56條第1項第1款有規定,汽機車不能在人行道臨時停車或停車,而騎樓在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條屬於人行道的範圍,如果違反規定停車的話,要被罰六百元以上一千二百元以下喔。
但在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90條之3第1項,有授權主管機關劃定騎樓得停機慢車之條件,像是台中市政府就規定除設有禁止(臨時)停車標誌或標線者外,寬度在三公尺以上者得停放機車及自行車,惟應遵守停車規定(需留設行人、機車或自行車進出之空間,應垂直於道路方向,無障礙坡道應保留三公尺迴旋進出空間),所以如果在台中市,又有找到符合條件的地方,可以例外在騎樓暫停一下喔。
來源:中央社檔案照片
A3:要,請切記,變換車道一定要打方向燈,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9條第2項第2款規定變換車道時,應先顯示欲變換車道方向之燈光,並應顯示至完成轉彎或變換車道之行為。
而從路肩切到慢車道的行為,因為有跨越白線,即是變換車道之行為,所以要打方向燈,如果忘記的話,會挨罰一千二百元以上三千六百元以下喔。
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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