遇到路怒三寶,別急著下車輸贏
發佈於 2020/09/7| 最後更新 2024/0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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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MO長期在車禍領域提供服務,不論在鄉村還是都市,車禍案件總是多如牛毛。在「他的車禍故事」專欄中,PAMO會分享網友的車禍經驗,以及PAMO的分析與法律建議。
希望您能從別人的故事中,學到更多的法律知識!
以下的故事經過PAMO重新編輯與排版,所涉及的個人資料皆已經過處理。
正文:
有一天早上,我開車去上班的時候,就有一個騎著機車的三寶突然從我右邊切進來,把我嚇個半死,差一點就要撞上了。
我就按了兩聲喇叭,然後他就回頭比我中指,比完就跑掉了。
真的是氣死,移動神主牌還那麼囂張,我看他停在下一個路口等紅燈,我就開過去停在他後面下車問他:『你憑什麼比我中指!』
後來吵一吵我想說算了不要跟這種人計較,就轉身準備走人。
結果他居然衝上來,然後拿鑰匙用力的在我的汽車引擎蓋上刮了一圈,我馬上伸手抓住他,然後110報警。
後來我收到一張案由寫著『妨害自由』的地檢署傳票,而且我還是被告,這也太沒天理了吧?
惡人先告狀大概就是在說這種事,不過這樣真的會構成妨害自由罪嗎?
「傻眼欸!我抓住他不讓他走就妨害自由喔?」
不一定。
在你的這個案子中,對方用鑰匙刮你引擎蓋的行為會構成「毀損罪」,這樣他會成為毀損罪的「現行犯」,而你抓住他的行為就會變成「逮捕現行犯」。
按照刑事訴訟法第88條的規定,任何人都可以逮捕現行犯,而且你在抓住他之後也有立刻報警。
所以這個案子在偵查終結之後,檢察官有可能會直接做出不起訴處分。就算檢察官起訴了,案件進了法院也很有可能會被判決無罪。
「那我是不是可以反告他毀損?」
可以。
但如果你的目的是要他賠你重新烤漆的錢,那你要考慮的應該是提起民事損害賠償訴訟。因為單純的告他毀損並不會處理到賠錢的問題。
-
聽到這裡,本次案件的苦主總算是鬆了一口氣,今晚可以好好睡一覺了。
提醒各位看官,在路上發生行車糾紛千萬不要急著下車跟對方輸贏,打110請警察來協助處理才是上策。不然最後可能會搞得自己灰頭土臉喔!
-
題外話
關於苦主被比中指這件事,還可以多告一條「公然侮辱罪」。
我們都不想遇到車禍。除了該保車險,還能預先做什麼準備,給自己更齊全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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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於 2020/08/24| 最後更新 2024/0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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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有一天我麻吉在路上跟人家發生車禍,而且對方還有受傷。我麻吉知道自己是無照駕駛,害怕會被加重處罰,所以立刻就打給我求救。
我在接到電話之後,當然是馬上趕過去幫他忙啊。
在了解了情況後,我想說我以前有發生過車禍的經驗,我知道怎麼跟警察講,我就叫我麻吉先回去,後面給我處理就好。
警察到場後,我就做筆錄啊、簽名那些的。可是對方就一直在那邊說撞到他的是別人……
後來被撞的那個人就告我麻吉過失傷害,我想說都處理到這邊了,就連官司一起幫他打一打。
結果他對方不知道去哪裡調了監視器,就直接拿給法官看說我不是那個撞到他的人,真的是有夠倒楣到現在才ㄅㄧㄚˋ康,害我在那邊被法官罵了一頓……
這也是一個很常見的車禍問題,尤其是很多男生酒駕撞到人之後,都叫女朋友或是老婆去做筆錄然後自己就跑掉了。
「我這樣會要負什麼法律責任嗎?」
要負「刑事責任」。
為了把真正的肇事者藏起來而頂替他的話,會觸犯刑法第164條的藏匿人犯罪。
簡單講,就是你有可能會被抓去關。
「這樣的會判很重嗎?」
不一定,但一定會留下紀錄。
觸犯藏匿人犯罪,可能會被判兩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15,000元以下的罰金。
千萬別覺得如果被判罰金不用關就賺到了,這些紀錄可都會完整留下來。
「那我趕快跟對方和解這樣有救嗎?」
沒救。
因為你頂替別人的身分,是妨害國家行使司法權,害國家浪費司法資源在一個完全不正確的人身上,所以跟車禍被害人和解是沒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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幫助有困難的朋友本來是好事一件,但因為方法錯誤搞得自己公親變事主。
只能說,年輕人終究還是年輕人,太衝動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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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於 2020/08/17| 最後更新 2024/0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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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就是之前有一天晚上,我在睡覺之前喝了一些藥酒,想說這樣比較好睡,而且我隔天早上9點之後才會開車,應該是沒什麼關係。
隔天早上起來,我也沒有宿醉、照鏡子看起來也沒有喝醉的樣子,我就開著小貨車載老婆去公司然後就要去送貨。
我開到一個十字路口準備左轉的時候,想說路口沒看到什麼車,我就直接給他轉過去。
啊結果不知道是我沒看到還是怎樣,對向那邊就有一台機車衝過來,直接從我的車頭撞下去。我跟我老婆嚇了一大跳,就趕快報警跟叫救護車。
警察到場後就幫我做酒測,結果測出來居然超標,我跟警察說我沒喝酒啊他就不信……
不是每個人的酒精代謝速度都那麼快,所以常常會出現這種很尷尬的情形。
「我又不是喝完上路,是前一天晚上喝的欸,這樣不是酒駕吧?」
是「酒駕」。
「酒駕」其實只是個俗稱,法律只管你開車或騎車的時候體內有沒有「酒精」,而不會管你是怎麼把這些酒精吃進體內的,或這些酒精是在多久以前被吃下的。
舉凡提神飲料、薑母鴨、麻油雞等,都有可能讓人在飲食的過程中一併吃下酒精。
「所以就算沒喝酒也可能變酒駕喔?」
對。
最常見的案例,就是吃完薑母鴨駕車上路遇到臨檢,結果被驗出酒精濃度超標。
「蛤~所以我這樣還是算酒駕喔?」
對。
不管你是20分鐘前喝酒,還是20小時前喝酒,只要在駕車的時候被驗出體內酒精濃度超標,那就是違法了。
「啊酒精濃度要多少算違法?」
1.吐氣:每公升0.25毫克
2.抽血:0.05%
-
眼見酒駕的刑責大概是逃不了,當事人又問:「啊這張9萬塊的罰單還是要繳嗎?」
罰單跟刑事責任是不一樣的事,所以原則上還是要繳的喔!
開車不喝酒,酒後不開車,才不會害得別人再也回不了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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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於 2020/08/10| 最後更新 2024/0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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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我之前有一天晚上開車去買飯的時候,在路口左轉到一半,對面突然有一台機車衝過來,結果我們都來不及閃開,然後就直接撞在一起了。
我看對方雖然人車倒地,但好像都沒怎樣,還可以站起來,所以我想說他沒事我就先走了。
結果前幾天我突然收到一張警察局的通知,叫我去做筆錄,上面還寫什麼肇事逃逸的,那我現在要怎麼辦?」
這是一個一般駕駛常常會犯的錯,看起來沒事就真的沒事嗎?
「他又沒怎樣為甚麼我不能走?」當然不可以。
如果肇事的駕駛人任意離開現場,可能會讓被害人無法及時獲得必要的救護,哪怕只是很小的傷勢,都有可能因為拖延處理而致命。
「啊我就真的有事沒空留在那裡也不行?」可以離開,但是有條件。
1.留在現場協助救護或等待救護人員抵達,確認被害人已獲得救護
2.必須向被害人、執法人員等相關人員表明自己就是肇事者
3.得到被害人同意
像你這樣「自己覺得對方沒事」連問都沒問就離開的行爲,是絕對不正確的。
-
經過律師一番苦口婆心的勸說,阿龍總算是願意好好的去跟對方談後續的和解跟賠償事宜。
發生車禍的時候,留在現場把事情處理好,才不會導致後患無窮。
-
題外話: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77號解釋:肇事逃逸罪準備修法
大法官認為刑法第185條之4肇事逃逸罪裡的「肇事」這個詞,定義不夠清楚,可能連法條沒寫的情形都會一併被涵蓋進去。在刑度的部分,因為無法易科罰金,對於情節輕微的案件來說,這樣的處罰規定太嚴苛了。所以這兩個部分是違憲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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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於 2020/08/3| 最後更新 2024/0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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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我是一個物流公司的司機,平常都開貨櫃車在送貨。之前有一天晚上,我去一個工業區送完貨出來,啊你也知道工業區晚上都跟鬼城一樣嘛,我看路上沒車也沒人,就比較沒有在注意速度……
結果我在經過路口的時候,對面有一台機車逆向衝過來,我已經有把車子向右轉了,可是保險桿還是有跟他撞到。
那個騎機車的被送去醫院之後,最後還是因為傷勢太嚴重過世了。
後來我就收到這個什麼傳票,上面寫說我是過失致死罪的被告。
那我現在應該要怎麼辦?
雖然說這是一起大車跟小車相撞的車禍,但是責任會全部都在大車身上嗎?
「難道對方逆向就完全不用負責嗎?」
要,因為雙方都有違規。
你的貨櫃車有裝置記錄了當時的車速,已經明顯超過該路段的速限。機車騎士則是為了要在下一個路口左轉而逆向行駛,而該路口是需要兩段式左轉的,所以機車騎士同時有逆向跟未依規定左轉兩項違規。
所以在這場車禍中,雙方都要負擔一部分的肇事責任。
「這樣我只要跟檢察官說對方逆向就好了嗎?」
沒那麼簡單。
在這種車禍案件中,需要注意的重點大多落在以下幾點:
1.你有沒有看到前面有一台機車騎過來?
2.你有沒有想辦法閃開它(例如煞車)?
3.如果你有閃,那是不是因為你「超速」導致最後閃不開?
4.如果你沒有超速,車禍是不是就不會發生?
「那我可不可以說他不逆向不就沒事了,是他自己衝過來撞我的耶?」
當然不行。
不管你有沒有任何違規,就算是對方自己衝過來,你也要盡全力避免車禍發生。
不然,你都已經看到對方衝過來了,還直直撞下去,等等對方家屬控告你殺人,這樣豈不是很尷尬?
「這樣的話我還需要另外賠他錢嗎?」
可能要。
因為車禍所造成的人車損害,可以透過民事訴訟來要求對方賠償。
在你這種「雙方都有肇事責任」的車禍案件中,兩邊的駕駛只需要依自己的責任比例來賠償對方。
例如雙方的肇責比例各為50%,而對方的損失是100萬,那麼你最多只需要依自己的責任比例,賠償對方100萬*50%=50萬元,剩下的50萬元是對方依責任比例要自己承擔的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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俗話說的好:你不去撞別人,別人也會來撞你。
要好好遵守交通規則才不會為自己招來不必要的麻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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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於 2020/07/21| 最後更新 2024/07/17
車在江湖走,保險一定有。但是,發生車禍的時候,明明我的保額是一百萬,保險公司卻只願意理賠公道價八萬一,然後對方提出的金額與項目,還一直刪掉不賠不然就是要我自己也付一點,到底是我買錯保險,還是保險公司想坑我?今天,讓PAMO法律團隊帶你了解,關於保險理賠的各種眉眉角角。
保險公司會對哪些項目進行理賠?各項目的理賠上限分別是多少?這些細節,都與保費的高低息息相關。
例如,在強制險中,身故給付上限是每人新臺幣200萬元,傷害醫療給付的上限則是每人新臺幣20萬元。所以,趕快先拿出保單,看看當初向保險公司購買的保險,到底內容是什麼。
跟車禍有關的保險比較特別,因為一場車禍可能會涉及兩名駕駛以外的其他人,例如坐在後座的小三、坐在副駕的阿寶或是路過的倒楣老王。
不同的車禍險種,理賠的對象也不同:
保險公司拒絕賠償或是拒絕賠償我們要求的金額,原因大多是
而有些時候,明明我申請的理賠金額,是承保範圍且有單據佐證,但我的保險公司還是拒絕按我的要求進行理賠,這時候很有可能就是以下這些原因所造成的:
1. 處理車禍過程有瑕疵
例如沒有報警。畢竟,只有警察才能製作當事人登記聯單跟初判表等車禍紀錄文件,這是保險公司用來判斷肇事責任的一個重要依據
2. 申請理賠的資料有缺漏
理賠需要「資料」佐證。車主除了要通知保險公司,還要主動提交理賠申請書給保險公司,並附上保險公司要求的文件,例如當事人登記聯單或初判表等,這樣才算完成理賠申請
3. 我們在這場車禍中沒有肇事責任
責任險保的是車主的「責任」,如果車主沒有責任,保險公司就不會賠。這個問題多半發生在車禍當下,車主立刻答應賠償對方,結果事後發現自己根本就沒責任,保險公司自然就不會答應你的理賠要求
4. 開車的人不對
車子撞爛時,如果保險公司拒絕依車體險進行理賠,有一種可能是因為駕駛身分不對。有些車體險,僅對車主本人、車主的四等血親或三等姻親駕車的事故做理賠。如果把車借給鄰居阿寶開結果撞壞了,保險公司自然就不會賠償了。
5. 理賠申請書不是車主本人簽的
申請保險理賠的時候,申請書上的簽章以及行照駕照要是車主的,就算實際開車出事的人不是車主也一樣。如果保單過期或是駕照過期,理賠申請就會被保險公司打槍。
6. 除外不保事項
只要事故的發生原因或情形,符合保單上的除外不保事項,保險公司就可以拒絕理賠。例如車體險不賠因為戰爭導致的車輛損壞
很多人都覺得自己有買「全險」,不管出什麼事保險公司都會全賠,但事實上並沒有「全險」這種商品。實際上到底有保哪些事故、保額上限或具體的規定等事項,全部都寫在保險契約上,大家一定要張大眼睛看清楚,可別以為買完保險就可以高枕無憂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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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於 2020/07/21| 最後更新 2024/10/25
很多人在買東西的時候,會覺得「我買了就一定要用!」尤其是看不見實體的服務,例如車險,不用一下好像說不過去。但是你知道如果車禍也出險、車子A到也出險,甚至年底業務員叫你做個車體美容也幫你報出險,不管三七二十一就是要用一下保險,才會覺得保費繳得有價值,可能會面臨無險可保的窘境嗎?
新手駕駛或資深司機都看過來!PAMO法律團隊幫助你秒懂「如果出險頻繁會發生什麼事」!
[2024年已更新]
當保險契約上所約定的事故發生後,保戶去跟保險公司申請保險金,這就叫做「出險」。
出險之後對於我的保險會有什麼影響?
保費一飛衝天!
如果你很常發生車禍並使用保險,你的各項係數就會不斷「加分」,係數加分會有什麼結果呢?
底下列出幾種常見的車禍保險:
第一次投保或是過去沒有投保紀錄的駕駛,會從肇事等級4開始計算。當年度只要沒有出險紀錄,下一年的肇事等級就會減1級;如果有出險紀錄,每出險一次,就會加3級,最多加到10級。
換句話說,只要出險過一次,接下來就必須要三年沒出險,才會降回原本的等級。肇事紀錄等級提升,保費也會一起升級。
肇事等級 | 加費係數 | 次年保費 |
1 | 0.70 | 打7折 |
2 | 0.74 | 打74折 |
3 | 0.82 | 打82折 |
4 | 1.00 | 不變 |
5 | 1.10 | 加收10% |
6 | 1.20 | 加收20% |
7 | 1.30 | 加收30% |
8 | 1.40 | 加收40% |
9 | 1.50 | 加收50% |
10 | 1.60 | 加收60% |
要計算下一年保費的時候,首先會看駕駛過去三年的出險總次數,以及在過去三年中,一共有幾年是沒有出險的,分別取得對應的點數之後,再加總成為「賠款紀錄點數」。
例如:在過去三年中,一共出險了兩次會拿到1點,有一年沒有出險紀錄會拿到(-1)點,賠款紀錄點數就是1+(-1)=0點。
無賠款年度點數計算 | 賠款次數點數計算 | ||
無賠款年度 | 點數 | 累計過去三年賠款次數 | 點數 |
1年 | -3 | 1次 | 0 |
2年 | -2 | 2次 | 1 |
3年 | -1 | 3次 | 2 |
4年 | 0 | 4次 | 3 |
過去三年內的出險次數,只要超過4次,每多一次,就多一點。例如5次就會拿到5點。
在計算完點數之後,會用賠款紀錄點數對照賠款紀錄係數,來看看駕駛下一年的保費要怎麼算。駕駛集的點數越多,下一年就要繳越多的保費。
賠款紀錄點數 | 賠款紀錄係數 | 次年保費 |
-3 | -0.6 | 打4折 |
-2 | -0.4 | 打6折 |
-1 | -0.2 | 打8折 |
0 | 0 | 不變 |
1 | 0.2 | 加收20% |
2 | 0.4 | 加收40% |
3 | 0.6 | 加收60% |
第一次投保或是過去沒有投保紀錄的駕駛,會從肇事等級4開始計算。當年度只要沒有出險紀錄,下一年的肇事等級就會減1級;如果有出險紀錄,每出險一次,就會加3級,最多加到19級。
換句話說,只要出險過一次,接下來就必須要三年沒出險,才會降回原本的等級。等級越高,保費越貴。
等級 | 係數 | 次年保費 |
1 | -0.3 | 打7折 |
2 | -0.2 | 打8折 |
3 | -0.1 | 打9折 |
4 | 0 | 不變 |
5 | 0.1 | 加收10% |
6 | 0.2 | 加收20% |
7 | 0.3 | 加收30% |
8 | 0.4 | 加收40% |
9 | 0.5 | 加收50% |
10 | 0.6 | 加收60% |
11 | 0.7 | 加收70% |
12 | 0.8 | 加收80% |
13 | 0.9 | 加收90% |
14 | 1 | 加收100% |
15 | 1.1 | 加收110% |
16 | 1.2 | 加收120% |
17 | 1.3 | 加收130% |
18 | 1.4 | 加收140% |
19 | 1.5 | 加收150% |
Q:
假設小明今天發生車禍,致對方行人受有體傷,經肇事責任鑑定後為小明全責,故當對方申請強制險取得醫療費用支出補償時,小明隔年強制險保費將會增加3成唷。同時要記得如果有酒駕情形,一次就加費3600元。(兩次就加費7200元,以此類推,無上限)
不考慮其他外在因素*,假設小明去年的強制險費用1000元,在今年發生車禍且可歸責於小明的情況(非酒駕),強制險的保費會變多少?(解答在文末)
總結來說:出險之後對於我的保險會有什麼影響,你發現了嗎?
出險越頻繁,保費漲越多,就算你買的車再怎麼平凡,都有可能會因為出險次數過多,而體會到繳超跑險那種尊爵不凡的感覺,保險公司甚至有可能會因為我們的肇事率過高,而選擇拒絕為我們提供保險服務。
A:
1300元。
*年齡與性別都會影響費率的計算,詳情請洽您的保險業務員。
不管是不是新手駕駛,開車在路上發生車禍也在所難免,發生車禍當下容易焦慮緊張、不確定怎麼做,擔心明明是小車禍,對方卻獅子大開口的狀況。筆錄要注意甚麼?保險賠不夠、對方沒有保險該如何處理?問身邊親朋好友、警察或廣大鄉民,每個人的答案都不一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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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於 2020/07/21| 最後更新 2024/07/17
買完新車的第一件事,不是趕快上街去逛個兩圈,而是趕快看看有什麼保險可以買,省的車子一上路就被三寶給撞了。但是聽人家講什麼強制險、車體險的,汽車保險到底要怎麼分什麼是強制險、什麼是任意險、什麼是責任險呢?保障的範圍又分別是什麼?今天,讓PAMO法律團隊教你怎麼分。
「強制險」是政府規定一定要有的保險,強制險的主要保障對象與內容,是事故中有受傷或死亡的同車乘客與第三人。沒投保強制險的話,可是會被罰新臺幣1,500~3,000元,如果沒投保但發生車禍的話,可是會罰到新臺幣6,000~30,000元。
簡單以最直接的事故損害來看,大致上有以下三種
簡單來說,任意險是相對於強制險的保險產品集合總稱,沒有一定要買,不買也不會被罰款。
看出來了嗎?沒買會被罰的就叫「強制險」,沒買沒關係的叫「任意險」。選擇適合自己的保險,才能在路上行得安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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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於 2020/07/6| 最後更新 2024/07/17
如果因為馬路跟月球表面一樣而發生車禍,是不是可以現在、立刻、馬上一狀告上法院,叫國家出來面對呢?先別著急,就跟一般的訴訟一樣,想請求國家賠償,也是有很多遊戲規則要遵守的。今天,讓PAMO法律團隊來告訴你,怎麼樣請求國家賠償才是正確的。
為了簡化國家賠償程序並避免浪費訴訟資源,在意外發生後,被害人應該先向「賠償義務機關」提出書面請求。如果跳過書面請求直接提起訴訟,會被法院駁回。要照以下步驟進行:
1.以「書面」向賠償義務機關請求賠償
2.提出書面請求之後,如果發生以下情形,才可以向法院提起損害賠償訴訟:
(1)賠償義務機關拒絕賠償
(2)從提出請求開始超過30天,賠償義務機關還不進行賠償
(3)談了超過60天還沒辦法達成共識
如果不確定到底該算在哪個機關頭上,可以請求他們的上級機關來確定,如果上級機關超過20天還做不出決定,就可以直接把上級機關當成賠償義務機關。譬如說,你不確定颱風天過後倒在路上的樹害你發生車禍,到底該找環保局還是工務局算帳,這時候你就可以找它們的上級 — — 縣/市政府來決定,如果縣/市政府超過20天不給答案,你就可以直接把縣/市政府當成賠償義務機關。
原則上,國家賠償法沒有針對可以請求的項目進行規定,那就依照民法規定,詳細項目內容請參考:車禍民事求償,可以要求哪些費用?賠償金額的計算方式?
國家賠償訴訟是一條非常漫長的道路,一定要有極大的耐心,才能走到終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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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於 2020/07/6| 最後更新 2024/07/17
在台灣,連3歲小孩都知道:馬路總是坑坑巴巴的。我們時常可以在新聞報導上,看到有人因為輾到坑洞而發生車禍,輕則受傷、重則死亡,遇到這種道路殺手,我們只能摸摸鼻子自認倒楣嗎?不不不,事出必有因,今天,讓PAMO法律團隊來告訴你,像這類的車禍到底該找誰負責。
道路坑洞或是號誌故障,通常是國家沒有好好維護這些設施,如果因此發生車禍,這時候我們的求償對象就會是「國家」。只要符合以下幾種原因,就可以向國家請求賠償:
1.公務員在執行職務的時候,因為故意或不小心而出包。譬如說,交警在拖吊你的車子的時候,因為操作不慎,把車子的保險桿給拆了下來。
2.國家沒有好好管理或設置公共設施。譬如說,暴雨讓馬路破得跟月球表面一樣,結果地方政府卻沒有及時修復道路,害經過的機車騎士摔車受傷。
3.國家把公共設施委託給民間單位進行管理,結果管理出包。譬如說,國家把風景區的設施委託民間公司管理,結果這家公司沒有好好維護設施,導致登山民眾因為破爛的棧道跌倒受傷。
4.受國家委託行使公權力的團體,在行使公權力的時候,因為故意或不小心出包。譬如說,某縣政府環保局在颱風過後,委託民間公司清理倒塌的路樹,結果在鋸斷路樹的過程中壓到經過的行人或車輛。
1.如果公共設施是開放的山區或水域等「自然公物」,負責管理的單位已經有適當的警告或標示,而你還是在那裡進行危險活動,國家就不負任何責任。譬如說,懸崖邊設立了柵欄,旁邊還有警告牌寫著「斷崖危險請勿靠近」,而你卻翻過柵欄坐在懸崖邊拍照,結果滾下懸崖,這時候國家不用負責。
2.如果是在開放的山區或水域等自然公物裡的「設施」,負責管理的單位已經有適當的警告或標示,而你還是在那裡進行危險活動,國家有很大的機會不用負責。譬如說,在國家風景區裡的吊橋兩端都有「禁止跳動」警告牌,但你卻還是在橋上瘋狂跳躍,結果把橋跳斷了,如果國家在設施維護上沒有問題的話,很有可能是不用負責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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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於 2020/07/6| 最後更新 2024/07/17
很多人會以為,發生車禍的時候,修個車、賠個錢就沒事了,但其實在一場車禍中,可能會涉及到很多不同的刑事犯罪,你什麼時候會發現這件事呢?當你被對方告的時候。今天,PAMO法律團隊來告訴你,為什麼發生車禍會收到地檢署的傳票。
以上列出的罪名,是屬於在一般車禍中比較常見的情形。如果是不小心造成對方的傷害,通常只要向對方表現出道歉誠意,就還有一些轉圜的空間;但如果你是故意違法,那法律就會讓你扎扎實實地付出代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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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你已經了解車禍可能涉及哪些罪名後,除了要避免自己成為加害者,也要學會讓自己不成為受害者。但如果真的不幸遇到的時候,應該要怎麼透過訴訟來保護自己呢?今天,讓PAMO法律團隊來告訴你,當我們要提起刑事訴訟時,有哪些眉角要注意。
所謂的「告訴乃論罪」,指的是被害人自己提出告訴後,檢察官才能起訴的案件,簡單來說,就是告了之後可以反悔不告的案件。
在《車禍可能涉及的刑事罪名?》所提到的罪名中,屬於告訴乃論罪的有:毀損罪、公然侮辱罪、過失傷害罪、過失重傷害罪。
所謂的「非告訴乃論罪」,指的是不論被害人有沒有提告,檢察官都可以主動起訴,翻成白話文,就是提告後不能反悔的案件。
在《車禍可能涉及的刑事罪名?》所提到的罪名中,屬於非告訴乃論罪的有:過失致死罪、肇事逃逸罪、強制罪、恐嚇罪、詐欺罪與危態駕駛罪。
在告訴乃論罪的部分,有告訴期間的限制,可以提告的人必須在「知道犯人後的六個月內」提起告訴。一旦超過六個月,你的告訴權就永遠喪失了。
鄉民常常掛在嘴上的「法律追訴權」,其實是「告訴權」。但是,不管是什麼權,都以法律規定的有效期限跟計算方式為準,不會因為你喊了一句「我要保留!」而有所改變,過期了就是過期了。
所謂的「追訴權」,指的是國家追究犯罪行為人責任的權力。國家若沒有在一定的期限內起訴犯罪行為人,就沒辦法再追究他的刑事責任。
依照法定刑度的高低,追訴權的有效期限長短也有所不同:
法定刑度最重是「死刑」、「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30年。但如果有發生死亡結果的話,國家可以追著你直到天荒地老。
法定刑度最重是「有期徒刑3年以上未滿10年」的罪:20年。
法定刑度最重是「有期徒刑1年以上未滿3年」的罪:10年。
法定刑度最重是「拘役」、「易科罰金」或「有期徒刑未滿1年」的罪:5年。
法律不會保護讓權利睡著的人,如果錯過了提告的有效期限,就沒機會了。不管是哪一種類型的訴訟,都一定要好好遵守關於時間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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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生車禍後,後續的所有行為,幾乎都是圍繞著「賠償」這個議題。但要向誰請求賠償呢?
是對方駕駛、保險公司還是另有他人?
這老司機也常有的問題,就讓PAMO法律團隊來跟你說!
只要是自己造成的過錯,終究是要自己承擔的。因此,「行為人」,也就是對方駕駛,就會是我們求償首要且最直接的人選。
考量到「行為人」,也就是對方駕駛,可能會因為無力承擔意外帶來的賠償,而擺爛或避不見面,因此法律上設有「連帶賠償」的規定,讓我們可以去跟與行為人有點關係且財力比較雄厚的人要錢,例如他的老闆!
但老闆畢竟不是捅簍子的人!行為人才是造成我們損害的人,也是終究得負起責任的人。所以法律還有規定,老闆墊完賠償金額後,可以再回頭要求行為人把賠償金額補回來。
路燈不亮害我們摔車,算誰的?對,算國家的。馬路坑坑洞洞害我們摔車,算誰的?對,也是國家。為什麼馬路爛或燈不亮而造成的摔車,可以向國家請求?原因在於,法律賦予了國家為公共設施把關的義務。
車禍之後,我可以跟保險公司請求賠償嗎?可以,但是概念可以做下列較為細緻的區分:
1. 車體險
保險公司在我車損時,會幫我把車修好。但車子修好之後會發生什麼事呢?好問題,就像前面所說的,要負責的人是「行為人」,也因此:
(1) 如果我們要負責 :那就算了,因為我們犯的錯,已經約定好由保險公司承擔了。
(2) 如果對方要負責-保險公司會先安頓好我們的車輛,再接著向對方要求修車費。這就是法律上所謂的「代位求償」,保險公司為我們修車,交換了「我們可以要求對方修車」的權利。
2. 責任險等:保險公司承擔「我的責任」。
責任險的概念,類似於:保險公司承擔我們意外後的責任。我們可以簡單做個分類:
(1) 如果我有責任
保險公司會在取得我們的授權後,為我們的過失,彌補對方的損失。舉例來說,車禍之後,我們可能會跟對方說:「我會通知保險,這件事給保險處理」。這句話,就是授權保險公司處理車禍的概念!但如果我們沒有授權保險公司呢?回到保險承擔我們責任的本質,保險公司在此時,會因為沒有得到我們的指示,而不能為我們承擔責任,也就無法回復對方的請求。
(2) 如果我沒有責任
一樣,回到保險公司承擔我們責任的本質,我們沒有責任,保險公司也就沒有辦法以承擔我們的責任為由,給予對方任何的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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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發生車禍要跟對方請求賠償,首先一定要注意有效期限。(相關文章:車禍民事求償的有限期限)
當我們成功的在有效期限內提起訴訟後,我們可以要求對方賠償哪些費用呢?
今天,讓PAMO法律團隊來告訴你,在車禍賠償訴訟中,可以向對方請求哪些賠償,這些賠償的金額又是怎麼計算的。
因為受傷可以向對方請求的賠償,主要分成兩大部分。第一部分是直接的醫療費用支出;第二部分則是因為受傷而衍生的其他費用。
基本上,只要是在這場車禍中所造成的車輛損害,都可以要求對方賠償。但是要注意一點,俗話說:「新車落地打八折」,在計算求償金額的時候,必須扣除車輛的「折舊」金額,如果不這麼算,而讓一台十年老車無痛更新零件,車主簡直是賺到了,法律不允許任何人藉由賠償來賺取額外利益。
車禍的發生,不只會讓人承受身體上的痛苦,為了治療傷勢、修車或不能工作所帶來的麻煩,會讓人面臨極大的精神壓力,而這個精神痛苦,也可以要求對方賠償。法院會依據雙方的社經地位、受害情況和其他的因素來綜合做計算。
以上這些費用的金額,並不是你要求多少,法院就會判賠多少。法院會考量該筆支出是不是必要的、金額合不合理以及被害人本身有沒有肇事責任等因素,來計算出各個項目的賠償金額,並且會明確交代理由跟計算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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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禍民事求償的有限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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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程序冗長歸冗長,但是每個動作都有對應的時間點以及期限,如果錯過了,最後的審判結果,可能會跟你的想像相差了十萬八千里,到底有哪些時間細節需要注意,今天,讓PAMO法律團隊來告訴你,如果要對車禍提起民事訴訟的話,有哪些時間上的眉角要注意。
車禍造成損害,在民法上屬於「侵害他人權利」的行為,在不同的情形下,損害賠償的請求權有不同的有效期限:
1. 我知道有什麼損害,也知道叫誰負責
在這種情形,請求權的有效期限是「兩年」。從知道「損害金額」與「誰該負責」開始,兩年內要向對方請求賠償。既然知道找誰負責,法律就不允許你拖拖拉拉不處理。
2. 那個三寶撞完就跑,我不知道誰該負責
在這種情形,法律幫你延長請求權的有效期限,從車禍發生起往後算「十年」,給你十年的時間去把對方找出來。
3. 如果我花了九年才找到那個三寶,那有效期限剩兩年還是一年?
「一年」!
因為法律已經破例再多給八年,如果繼續延長下去,會讓當事人間的法律關係一直處於不確定的狀態。而且,經過這麼長的時間,很多證據幾乎都要不見了,找到人之後,更應該趕快提起訴訟。
如果沒有在有效期限內要求對方賠償,你的請求權就會「過期」,等到請求權過期才去叫對方賠的話,對方一樣可以賠償你,但是對方也可以拒絕你。
俗話說的好,法律不保護讓權利睡著的人,在訴訟的時候,一定要注意關於「時間」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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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一場車禍賠償的民事官司中,你可以跟對方要求哪些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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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車禍和解的時候,比起找不到紙筆,大家更擔心和解完之後對方不認帳,或是約好該賠的不賠,像這種時候會發生什麼事情呢?今天,讓PAMO法律團隊來告訴你,如果不履行和解條件,會遇上那些大麻煩。
如果沒有乖乖履行和解條件,對方很可能「牙起來」直接提告過失傷害罪或肇事逃逸罪,而有沒有履行和解這件事,會影響審判的結果。在很多車禍案件中,明明有和解就可以爭取到緩刑或是對方撤告,但因為沒履行和解條件,最後往往會變成拘役或是有期徒刑。
原本講好2000塊和解,但因為你的食言不履行,對方可能就會把該蒐集的證據通通整理好,然後對你提出一個「天價」的民事損害賠償訴訟,就算最後法院東扣西減,讓天價變得沒那麼天,也還是會比當初講好的2000塊還多。
你以為對方不提告就拿你沒輒嗎?大錯特錯。如果雙方是在訴訟中做成和解,或是私下和解之後有把和解書拿去公證,這份和解書可以用來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換句話說,可以動用國家的力量,來讓耍賴的人兌現承諾。
前往:PAMO合約即時印服務
逃得了一時,但絕對逃不了一世,都已經花時間完成和解了,好好地把答應對方的事情做完,這樣不是大家都開心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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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車禍擦撞該怎麼和解這件事,網路上有著各種奇奇怪怪的說法,譬如「和解要去法官面前做」、「調解委員會做的和解才有效」、「和解不可以自己做啦」等等都市傳說。簡單的和解,真的有分成這麼多種不同的類型嗎?今天,讓PAMO法律團隊來告訴你「車禍和解到底有幾種」。
和解是屬於民法上「契約」的一種,只要雙方談好條件,和解就會成立。例如,小三跟大寶在路上相撞,小三答應賠大寶修車錢,大寶也答應賠小三醫藥費,雙方確認條件內容OK,一個有效的和解就完成了。
「和解在法官面前做」的正確講法叫做「訴訟中和解」。在民事官司的訴訟過程中,不論進行到哪個程度,法院隨時都可以試著幫雙方進行和解。一旦完成和解,雙方就會拿到一份和解筆錄,這份和解筆錄跟確定判決有相同效力。換句話說,當對方不依約賠錢,你就可以拿著和解筆錄去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對方的財產。
和解跟調解不一樣,沒辦法在訴訟「前」聲請法院和解。
不一樣的地方看這裡👉 車禍要跟對方「和解」還是「調解」?
調解委員會,顧名思義就是幫人家做「調解」的委員會,而且絕對沒有和解委員會這種東西。
經過以上的說明,相信大家以後就不會再被網路上的流言給誤導了。如果看到有人在散播錯誤的和解觀念,不要猶豫,趕快把PAMO的文章轉貼給大家吧!
車禍和解相關文章:
車禍和解一定要用和解書嗎?
遇到車禍,和解書怎麼自己寫?
車禍要跟對方「和解」還是「調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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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次講到車禍和解,一定會有鄉民跳出來(還不只一個)大喊:「和解沒有法律效力啦!」可是,和解是明文寫在法律裡面的東西耶,它真的沒有法律效力嗎?
今天,讓PAMO法律團隊來完整解說「車禍和解的效力」。
「契約」這種東西,只要雙方達成一致共識,就會成立生效。譬如你要跟我買車,我也答應賣你,這樣契約就會有效成立了。車禍和解也是一樣,你賠我兩千塊修車費跟我和解,我收下你的錢答應和解,這樣和解就生效成立了。
只有在一些比較特別的契約,法律會規定契約的作成或生效方式,譬如結婚要有書面約定、兩個證人簽名,然後去戶政機關完成登記才會生效。
原則上,只要雙方達成共識,和解就會成立,法律並沒有規定一定要簽和解書。但是,和解書有一個很重要的功能,就是「證明雙方做過和解」,如果有一天對方翻臉去告你,只要你能拿出和解書,向法院證明確實有完成過和解,那麼,最後有很大的機會會是對方敗訴收場。
所以,無論是再怎麼輕微的擦撞,或是再怎麼簡單的和解(例如對方說「沒關係沒關係」)、雙方約定互不賠償,都還是要簽和解書來保護自己。(相關文章:遇到車禍,和解書怎麼自己寫?)
和解在成立之後,不會因為對方違約而失效,只是要另外想辦法讓對方乖乖賠錢。如果是訴訟中達成的和解,可以直接拿著法院的和解筆錄,去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對方的財產。如果是自己簽的和解書,只要經過「公證」,在對方違約的時候,一樣可以拿去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對方的財產。
就算和解書沒公證也不用怕,直接提起民事訴訟跟對方要,也是一種可行的解決方案,只要提告後,拿和解書作為證據,不只訴訟能夠加速進行,還能大幅度提高勝率,累積人生法庭的一勝!
車禍和解沒有法律效力這個說法,就跟拔獅子鬃毛會長頭髮一樣,是沒有任何依據的,遇到法律問題的時候,找專家諮詢才是正確的,如果隨意聽信鄉民的說法,最後可能會賠了夫人又折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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透過打官司來捍衛自己的權益,是車禍處理的最後手段。但是,官司名稱有百百種,到底哪種類型或是哪種名稱的訴訟,才能符合我們的需求呢?
今天,讓PAMO法律團隊來告訴你,在一場車禍中可以怎麼告?可以提起哪些訴訟?
不論是想向對方求償修車費、醫藥費或工作損失,只要與金錢相關,原則上都是透過民事訴訟來向對方求償。除了實體的損害之外,由於車禍會對我們帶來精神上的痛苦,因此在這個部分,可以另外向對方請求「精神慰撫金」。
在車禍中,如果有人受傷了,最常控告的就是「過失傷害」;如果撞完人烙跑,就多一條「肇事逃逸」。下車激烈問候對方家人的話,涉及「公然侮辱」,動手打人就加一條「故意傷害」,打人不夠還拿球棒砸車的話,可能還最再多一條「毀損」。
如果車禍的發生,是因為道路坑坑巴巴害你摔車,或是晚上路燈沒亮害你一頭栽進田裡,這種因為國家機關疏於管理公共設施,而對你造成的損害,國家機關應該要賠償。這時候你要告的對象,就跟前面不一樣,是國家、是行政機關,而不是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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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到輕微車禍擦撞時,不管是對方還是警察,都很愛問:「要不要和解?」難道我真的有需要一發生事情就趕快和解嗎?我可不可以回家猶豫個幾天?會不會其實根本就不是我的錯?今天,讓PAMO法律團隊來告訴你,哪些時間點,適合和解。
如果沒人受傷且車輛損害不高,再加上肇事原因很明確(例如闖紅燈)時,雙方就可以在肇事方願意認錯並同意賠償的情況下,進行和解。此時,現場和解對於雙方來說,就會是個有效率的處理方式。
但務必注意,如果對於是不是自己的錯還有疑慮,或是有人受傷的話,請一定要三思再和解。如果雙方決定當下和解,請記得留下「和解書」。(如果對「和解書」有疑問的話,請參考這篇文章:車禍和解一定要用和解書嗎?)
如果車禍之後過了幾天,其中一方想想,覺得好像是自己的錯,而願意按對方的要求進行賠償時,這種情形也適合和解。只要雙方有意願,不管車禍之後過了幾天,都是可以談和解的。一樣,不管什麼時間達成和解,都請記得留下「和解書」(相關文章:遇到車禍,和解書怎麼自己寫?)
這就是所謂的「訴訟中和解」,雙方當事人可以在民事訴訟過程中,主動向法官表達和解意願,法官也會在訴訟的過程中,視案件的發展狀況,來嘗試幫雙方當事人和解。
訴訟中的和解,一但成立,雙方當事人會拿到和解筆錄,在訴訟中做成的和解,跟確定判決有相同效力,當對方違約不賠錢,就可以拿著和解筆錄,去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對方的財產。
所謂的判決確定,代表雙方當事人都不可以再上訴了!不管你再做什麼都不能改變這個判決結果,包含和解在內。
和解相較調解而言,自由了許多,既不需要找第三人來喬,也不限制要在哪裡談,只要雙方有心,在判決確定前都有機會可以來談和解,順利談成的話,就可以不用陷入無止盡的訴訟輪迴中了。
關於和解與調解不同之處,可以參考這篇文章:車禍要跟對方「和解」還是「調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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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禍和解一定要用和解書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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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於 2020/07/6| 最後更新 2024/07/17
車禍鑑定報告意見書,是判斷肇事責任的依據之一。但你知道嗎?「車輛行車事故鑑定會」並不是所有的車禍案件都可以做出判斷。PAMO法律團隊告訴你申請鑑定究竟「需要有哪些條件」以及可能導致「不能進行鑑定」的情況?
👉 事故當事人:身分證、駕駛執照影本
👉 繼承人:身分證、關係證明
👉 法定代理人:身分證、關係證明
👉 車主:行車執照影本
「關係證明」是什麼?
因為有權利申請鑑定的人,以「事故當事人」為主,而法定代理人與繼承人,是因為與「事故當事人」有著一定的關係,而具備鑑定申請資格,所以需要提出關係證明文件。通常關係證明文件,指的就是戶口名簿。
車輛行車事故鑑定會「無法」鑑定所有車禍的原因,在於「肇事責任分配」需要藉由「違反法律規範」作為理由。因此,只有「可以透過法律規範」進行判斷的車禍案件會被接受。
(一)人員申請限制
不是「利害關係人」,就不能申請鑑定。利害關係人,就是上面提到的事故當事人、法定代理人、繼承人或車主。
(二)事故本身性質的限制
事故發生地點不屬於道路範圍(例如:私人停車場、私人土地等等)。肇事責任的分配,需要以「違反什麼法律規定」作為依據,而違規相關的法律只適用於「道路」,所以「非道路」的車禍,沒有法律來判斷是否違規,也就沒有辦法鑑定出肇事責任了。
(三)申請時機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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講到車禍和解,大家都有一個共識:「要簽和解書」但是要簽和解書的理由千奇百怪,到底為什麼要簽和解書?要簽才會有效嗎?今天,讓PAMO法律團隊告訴你,和解書的「作用」跟「正確用法」。
和解書其實就跟租屋合約一樣,是一份記載雙方約定事項的文件。一般來說,和解書上會記載發生什麼爭議、雙方同意和解、雙方資料與和解條件。
和解書除了「記錄」這個用途外,它最重要的功能是「證明」,證明「雙方有和解」。一份有雙方簽名的合約書,就可以在日後大家想要回味的時候,有客觀資料可以證實。試想,如果對方在和解後反悔告你,你說有和解但卻拿不出資料佐證,不是很尷尬嗎?但是你只要能拿出和解書,向對方或法院證明雙方有和解,此時就換對方尷尬了,而且如果真的進了法院,那對方就有很高的機率,輸掉這場「主張沒有和解」的官司。
和解就跟一般的契約一樣,只要雙方達成共識,口頭說好,就會有法律效力。法律不要求和解一定要作成書面。但是,現在的科技讓我們取得和解書只要60秒,你願意冒著對方反悔的風險,而省下60秒不簽和解書嗎?答案想必是否定的;如果答案是願意,那我可以告訴你,被吿肇事逃逸的麻煩程度,估計花上60天都沒辦法解決。
不論是實體的紙本和解書,或是透過網路所完成的電子和解書,只要雙方確認並同意,且可以於日後用以佐證雙方的和解共識,那就沒問題囉。
如果輕微的車禍可以透過和解處理,對雙方當事人來說是再好不過的了。
這時候,如果有PAMO的和解書服務,透過超商機台購買,就能快速取得律師審查過的合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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究竟什麼身份的人可以向「車輛行車事故鑑定會」申請車禍鑑定呢?一定要是事故當事人嗎?我是車主可以申請嗎?我可以幫我兒子或女兒申請嗎?這些,就讓PAMO法律團隊來為你解答!
事故當事人因為最終需要對這場車禍負責,所以我們比較容易理解他們可以去申請。
但在現實生活中,一場車禍有可能牽連到許多人,所以法律上特別讓這群無端受牽連的人們,可以用自己名義申請這場車禍的鑑定,釐清肇事責任。這些人,法律上稱為「利害關係人」,簡單來說,就是因為這場車禍而受到影響的人。包含有:
PAMO這邊也要提醒大家,如果這場車禍,已經進入「訴訟程序」的話,那車禍鑑定委員會,就不會再讓我們直接請他們鑑定囉。此時,這場車禍的鑑定,會依法改由「檢察官」或「法官」轉送車輛行車事故鑑定會進行鑑定。
所以,如果這場車禍開始打官司,那記得提醒檢察官或法官,本案請轉送車輛行車事故鑑定會進行鑑定,釐清雙方責任。
車禍鑑定相關文章:
申請車禍鑑定有什麼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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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於 2020/07/6| 最後更新 2024/07/17
如果遇到一些不嚴重的小車禍小擦撞,大家腦中閃過的第一個念頭,應該會是「和解」。但是,在網路上流傳著一些關於「車禍和解的錯誤概念」,讓大家寧可選擇複雜的解決方式,也不願意用和解收場。今天,讓PAMO法律團隊來一一破解這些關於和解的網路謠言。
所謂的和解,指的是雙方透過「各退一步」的方式,來解決紛爭。例如說,小三跟大寶在路上騎車相撞,雙方同意各修各的車並且不用賠對方任何錢,一般來說,應該要幫對方把車修好,今天小三跟大寶這樣的約定,就是「各退一步」。
和解屬於民法上的其中一種「契約」,只要雙方點頭同意和解條件,和解就會生效。但在未來要怎麼證明談妥的條件,又是另外一件事了。
和解就跟其他的契約一樣,一談好就會產生法律效力,所以不容許雙方隨便反悔。除非是被假的文件或單據騙了而答應和解,或是有其他法律規定可以撤銷和解的情形發生。
經過PAMO的解釋,大家是不是對「和解」有更多的基本認識了呢?接下來PAMO還會對和解有更多深入的介紹,對和解有興趣的朋友請不要錯過我們的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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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於 2020/07/6| 最後更新 2024/07/17
車禍報警之後,筆錄製作流程大致分為下列五項:
下面PAMO法律團隊會重點說明:筆錄過程中應該注意的事項。
詳實的描述發生車禍時的路況,說起來簡單,但是實務上大家都做得不好。舉個例子,如果是有人違停而造成我們與對方發生事故,那就需要在描述過程中,將「有人違停遮蔽視線」這些事說出來,並且要能告訴警察違停車輛的車牌,如此,才會是「完整紀錄」喔。
為了我們能夠取得公平的肇事責任研判結果,若可以提供行車記錄器,那就要積極向警方表示,以便讓研判單位能有更多的訊息來釐清肇事經過,幫助車禍雙方,取得完整評估的初判或鑑定結論。
在簽名之前,一定要確認筆錄上所有資訊是否正確,如有「描述上」、「文字上」或「詞彙上」的疏漏、錯誤或疑慮,都務必請警察解釋或修正。如果經過警察的解釋,還是不清楚或仍有遲疑,那記得要求將筆錄上文字,改成自己可以理解的內容喔。
在筆錄完成之後,警方會告知你相關權利,包含:
1.本案會後送雙方是否有違規,若發現違規事項,會依法開罰。
2.若有受傷而需要提告,請注意告訴期間是「6個月」。
會進行酒測的情形:「有酒味」、「當事人要求」、「受傷過於嚴重」
不用進行酒測的情形:雙方沒有酒味、無人要求、事後才到警局做筆錄
不用擔心,即使是在醫院進行治療或是情緒暫時無法平復,警方會視情況到醫院跟你做筆錄,或是與你另外約時間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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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於 2020/07/6| 最後更新 2024/10/25
看到桌上的調解通知,我才知道對方開始處理前陣子的車禍了。可是,當時那場車禍明明就是對方闖紅燈,而且他也沒告訴我要調解!這種突襲式的調解要求,我可以不要去嗎?
新手駕駛請進!讓PAMO法律團隊來告訴你,聲請調解前如果沒得到對方同意,後續可能會發生什麼事。
請先得到對方同意!
雖然說調解能夠有效地解決法律紛爭,但並不是說你想聲請就聲請。依照規定,在民事案件,應該要得到對方當事人同意;在刑事告訴乃論罪,則要得到被害人同意。
如果對方沒有事前得到你的同意,而你也不想調解的話,只要不出席,就可以讓調解不成立。
(相關文章:車禍調解流程怎麼走?)
視情況而定。
如果在聲請調解前,有通知對方當事人,而對方也同意的話,基本上只要沒發生什麼重大事故(譬如說颱風)就要出席。
如果無故不到,不只會讓調解不成立,還會讓對方覺得你根本就沒有誠意想解決問題,最後落入漫長的訴訟程序。
(相關文章:調解當天無故不到下場會如何?如果真的有事不能去怎麼辦?)
不行!
如果在起訴前,對方向法院聲請調解,而你也同意的話,調解當天有人不到,不只調解不成立,法院還可以罰沒到的人3000元以下的罰鍰。
如果是訴訟中,法官先確認了雙方的意願才安排調解,沒到也會有相同的處罰喔!
現在大家都已經知道調解有很多優點、很好用,但是PAMO提醒新手駕駛們:要雙方你情我願,調解才有機會成功,一開始就殺得對方措手不及,可能就法院見了。
法律問題,就找最專業的 PAMO 車禍線上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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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手駕駛,及早搞懂法律知識,從容應對不煩惱!
不管是不是新手駕駛,開車在路上發生車禍也在所難免,發生車禍當下容易焦慮緊張、不確定怎麼做,擔心明明是小車禍,對方卻獅子大開口的狀況。筆錄要注意甚麼?保險賠不夠、對方沒有保險該如何處理?問身邊親朋好友、警察或廣大鄉民,每個人的答案都不一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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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於 2020/07/6| 最後更新 2024/07/17
依照規定,事故若「無人受傷」且雙方達成「和解」共識,那就可以不用報警。但PAMO法律團隊要提醒大家,在可以不報警的情況下和解,務必留下一份和解書,避免因為對方事後賴帳或是要求更高的賠償金,而讓原本簡單的和解變成大家的惡夢。
參考法規: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3條第5款
(發生道路交通事故,駕駛人或肇事人應先為下列處置)
五、通知警察機關。但無人受傷或死亡且當事人當場自行和解者,不在此限。
如果想知道和解書怎麼寫,可以參考這篇 遇到車禍,和解書怎麼自己寫?|法律團隊教你把白紙變成和解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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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於 2020/07/3| 最後更新 2024/07/17
既然調解成立後不能再提告,有些人就會開始浮現一些大膽的想法:「所以就算我不賠對方錢,對方好像也拿我沒轍齁」但是,調解成立的效果比你想像的還要強大,那怕只是一個約好賠2000塊的車禍調解,都有可能會因為你的食言而出大事。今天,讓PAMO法律團隊來告訴你,不履行調解內容會有什麼下場。
調解一經法院核定,雙方當事人就不可以在對同一件事來起訴、告訴或自訴。
當調解談好之後,大家最怕一件事:對方不依約定賠錢。如果真的不幸遇到對方不賠錢的情況,可以拿著法院核定的調解書,去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因為可以執行對方的財產,所以不需要擔心對方不按約定賠錢,我們會拿他沒輒。
強制執行有著非常強大的效力,一但開始執行就很難停得下來。調解成功後之所以不讓你再提告,一來是確保調解成功的效力,二來是法律已經幫你想好遇到問題該怎麼解決了。所以,是不是應該多讀我們為您準備的文章,累積法律知識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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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於 2020/06/29| 最後更新 2024/07/17
雖然今天在調解時,我答應了對方賠我修車費用的條件,但我回家之後想了想,好像應該再多要點什麼才划算。那,我還可以再提告嗎?今天,讓PAMO法律團隊來告訴你,在調解成立之後還可以做什麼。
不論是在調解委員會還是在法院做成的調解,調解一但成立,就與確定判決具有相同效力,雙方當事人都不可以再對這個案件提起訴訟。除非出現調解無效或是可以撤銷的原因,在這種情況下,當事人必須自行到法院提告,請求法院宣告調解無效或是撤銷調解,否則調解的效力就會一直維持下去。
如果是起訴前進行的調解,調解失敗後,雙方可以選擇重新再調解一次,或是選擇提起訴訟;如果是訴訟中的調解失敗,那就會回到原本的訴訟程序,不需要再重新提起訴訟。
經法院核定的調解,跟民事確定判決有相同的效力,換句話說,當對方不依約賠償的時候,你就可以拿著法院核定的調解書,去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對方的財產,不用再另外提起新的訴訟要對方賠錢。
不讓你在調解成立後有機會「翻案」,是為了讓調解能夠有效率解決紛爭。畢竟大家坐下來談調解,不就是為了好好的解決問題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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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於 2020/06/29| 最後更新 2024/10/25
PAMO法律團隊在《發生車禍一定要報警嗎?》中,說明了車禍報警的相關知識,但更多人在問的是:如果車禍當下沒報警,之後是不是還有機會「補報警」呢?無論是新手駕駛或資深老手,都一起來了解吧!
[2024年已更新]
先說結論:
事後補報警的原因,不外乎是:事故當下認為不怎麼嚴重,或是當下已經達成了共識和解,但有人在事後想想不對勁而反悔。
無論需要補報警的原因為何,下面幫大家整理事故後「補報警」,最好需要具備的資料:
有了足以證明「車禍確實有發生」的資料後,就可以與轄區的警察單位聯繫。若不知道由哪個轄區單位負責的話,可以透過110詢問,並請接線員警協助。
與轄區警察單位聯繫時,請描述事發情況,並告知事後補報警的主要目的,可以是「對方事後翻臉」、「保險公司要我報警」、或甚至「我想要安心」等。並告知已準備好的資料,在知道我們的需求後,警察才能夠更妥適地提供協助。
PAMO小提醒:
因為部分警察會要求重新回到事故現場報案,建議先與警察聯繫、確認流程後,再進行補報警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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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於 2020/06/29| 最後更新 2024/07/17
在車禍調解中,那怕只是2000塊的醫藥費,都很有可能會因為各種原因喬不攏,最後調解破局。如果調解不成立的話,我們還可以再調解一次嗎?還是我只剩提告一途了?今天,讓PAMO法律團隊來告訴你,假如調解失敗,下一步還可以做什麼。
在這個情況下,當事人可以向調解委員會聲請「調解不成立的證明書」。拿到證明書後,有兩條路可以走:
(1)如果對方同意,可以再向法院或調解委員會聲請調解;
(2)如果其中一方不願意再調解,就只能透過訴訟來解決。
假如是法律規定的強制調解案件,就算提告,法院還是會先安排再做一次調解。
這種情況,因為當事人已經向「法院」聲請過調解,所以可以選擇在調解失敗時,要求法院直接進行後續訴訟程序,法院在此時,也會將當事人「聲請調解」的時間點,當作是「起訴」的時間點。
如果調解失敗當下沒有立刻起訴,在收到調解不成立的證明書之前,或收到證明書10天內起訴,仍舊會被視為案件從調解聲請時,就已經起訴。
沒有在收到證明書起10天內起訴的話,就要自己算好時間起訴,與本案相關的請求權才不會因為錯過起訴的期限而消滅。
在訴訟中進行調解的話,原本的訴訟程序就會暫停。如果調解失敗,就會回到原本的訴訟中把程序走完。
不管在調解的過程中,雙方講了什麼或答應了對方什麼,只要調解不成立,就不能在後續的訴訟中被採為判斷基礎。
縱使第一次調解失敗,之後仍然有和平解決的可能。就算無法和平收場,也還能透過訴訟來保護自己的權利。千萬別讓自己的權利睡著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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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於 2020/06/29| 最後更新 2024/07/17
「初判表」的完整名稱為:「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當中最主要的資訊就是車禍肇事原因的判定。PAMO法律團隊將在本文中逐一跟大家說明初判表的產生方式以及初判表中記載的資訊。
欄位中可能會出現的字句,舉例如下:
》行經無號誌之交叉路口,應減速慢行,做隨時停車之準備(安全規則第93條1項2款)
》行經無號誌之交叉路口,支線道車應暫停讓幹線道車先行(安全規則第102條1項2款)
》尚未發現肇事因素
注意:在初判表裡並不會有明確的肇責比例分配。
依照規定,事故當事人可以在事故發生30日後,向警察機關(交通大隊或警察局)申請。(相關文章:如何申請車禍現場圖、現場照片、初判表?)
警方會依照筆錄、現場圖、現場照片、相關影像等資料,進行違規事項的判斷,並將結果記載於初判表。
分析人員在拿到上面所說的車禍相關資料後,會逐一檢視並判斷雙方各自違反了哪些道路交通相關規則。但是在「跡證不足」也就是「資料不夠」的情況下,比如缺少影像且現場圖及其他資料也無法進行判斷時,初判表上就很有可能出現「無法判斷」的結論。
初判表僅描述「違規事項」,但是要拿到所謂的誰是主因、誰是次因這樣的答案,就需要請「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來進行鑑定喔!(相關文章:申請車禍鑑定有什麼條件?)
那如果想知道自己在一場事故中,有沒有任何的違規事項,就記得要向警察機關申請「初判表」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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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判表可以做什麼?初判表的2大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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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於 2020/06/17| 最後更新 2024/07/17
車禍初判表(全稱「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記載了當事人各自的違規事實。保險公司在進行理賠時,會用初判表來判斷保戶責任;車禍鑑定委員會會在進行車禍鑑定時,會把初判表當作重要參考依據。
初判表,是保險公司決定理賠金額的重要資訊。理賠,除了依造修車單據與醫療單據外,還需要藉由知悉「肇事責任分配比例」,來確認理賠金額。雖然初判表只有記載違規事實,不如車禍鑑定報告有記載主因或次因,但保險公司有著處理上萬件車禍的經驗,所以決大部分的車禍肇事責任,是可以從初判表的違規事實,歸納出雙方的肇責比例。
車禍鑑定報告,是我們在事故發生後,向事故鑑定委員會申請進行事故鑑定的結果。鑑定委員會會依據筆錄、現場圖、現場照片與有載違規事實的初判表,進行車禍鑑定,並給出「主因」、「次因」等鑑定結果。車禍鑑定報告的主次因概念,在法律上通常以70%、30%作為責任分配額,也是因為如此,我們才會見到有人可以說出「你70啦!」等語。(相關文章:申請車禍鑑定有什麼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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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於 2020/06/17| 最後更新 2024/07/17
沒有參加過調解的人,對於出席調解這件事,總是既期待又怕受傷害。萬一小小的一場車禍,對方把全家都帶來喬要怎麼辦?我可不可以臨陣脫逃找別人去?我可不可以也把全家帶去搖旗吶喊?今天,讓PAMO法律團隊來告訴你,到底調解的時候有誰會出現。
在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的場合,原則上至少會有3個委員出席,如果雙方同意話也可以由1個委員來調解。在法院調解或訴訟中的場合,原則上也是由調解委員來協助雙方當事人磋商。
調解的主角就是雙方當事人,所以當事人必須出席。如果當事人剛好沒空或是出於各種原因不想去的話,就必須找別人代替他去。
假如當事人真的出於某些原因無法到場,當事人可以寫好委任書,委託別人代替他去。要注意委任書要清楚載明「已授權可以進行調解」。
在調解的過程中,律師並不是必要的,但有的當事人為求謹慎,會請律師陪同或代替他出席。
譬如說你開著老爸的車在路上跟別人撞到,身為車主的老爸就會成為利害關係人。假如雙方當事人跟利害關係人都同意的話,利害關係人就可以變身成為當事人。
如果是自己去調解委員會聲請的調解,雙方當事人可以各帶1~3個人協同進行調解。
只有法院調解或是訴訟中調解,在調解過程中才會有法官出席;如果是自己去調解委員會聲請的調解,就不會有法官出現。
雖然說帶親朋好友一起去參加調解可以降低緊張感,但是人只要一多意見就會雜,反而可能讓調解無法順利進行。所以並不是帶人越多就對自己越有利,帶著誠意去跟對方好好談才是上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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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於 2020/06/16| 最後更新 2024/07/17
在一場車禍調解之中,除了雙方當事人,還有一個很重要的角色:調解委員會。調解委員會在調解中扮演和事佬的角色,努力的幫當事人找出大家都能接受的解決方案。但不論方案再怎麼公平,一定還是會有人覺得;「不公平啦」、「我要換一家調解委員會再來一次啦」
可是,調解委員會能夠說換就換嗎?
今天,讓PAMO法律團隊來解密調解委員會的相關細節。
每個調解委員會由7~15名委員組成,其中1位委員擔任主席。如果是地廣人多或業務繁忙的行政區,最多可以有25名委員。
想擔任調解委員,必須具有法律或其他專業知識(例如醫學)、在地方上有良好聲望而且公平公正的人。鄉鎮市區長開出委員名單後,下一步會由地方法院跟地檢署來做資格審查,最後才會上報到縣市政府備查跟聘任。
雙方當事人住在同一個鄉鎮市區:該鄉鎮市區的調解委員會
雙方當事人住在不同鄉鎮市區:對方住居所、營業所或事務所的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假如是刑事的告訴乃論罪想調解,則是對方住居所或犯罪地點的鄉鎮市區公所調解委員會。如果怕選錯的話,可以直接打電話到調解委員會做確認。
原則上,只要雙方都同意,是可以向雙方住居所、法律爭議發生地以外其他地區的調解委員會聲請調解。但是,最後還是要看你們申請的委員會同不同意。
沒有正當理由,就不要刻意去挑毫無地緣關係的調解委員會。調解委員會的工作是幫大家解決問題,而不是製造更多問題,所以不會出現調解委員會偏袒哪一方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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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於 2020/06/16| 最後更新 2024/07/17
有關車禍現場圖、現場照片以及初判表的申請流程與說明,在「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的第一頁下方「當事人申請須知」,都有詳細記載。
PAMO法律團隊幫你整理申請常見問題如下:
依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13條與實務,事故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可以申請。
》利害關係人是指雖然不是車禍的當事人,但是自己法律上的權益,卻會因為這起車禍而受到直接或間接影響的人。
例如:車主借給別人的車輛肇事,車主就是利害關係人;又如當事人死亡,繼承人就是利害關係人…等。
可以委託其他人代為申請或領件,而申請及領件所需的證件與文件因各縣市有所不同,可以到各縣市的交通隊網站查詢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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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於 2020/06/12| 最後更新 2024/07/17
在提起訴訟時,大家一定是帶著滿腔激情想跟對方分個高下,但實際進入訴訟後才知道:現實是殘酷的。打官司耗時、費工又花錢,能不能再回頭利用調解快速解決紛爭呢?
今天,讓PAMO法律團隊來告訴你,如何在車禍訴訟中開啟調解程序。
在打官司的過程中,你還有兩次機會可以聲請調解:
假如調解成功,原告還可以請求退還已繳裁判費的三分之二。
法官會選出1~3位調解委員,由他們來為當事人調解,等大家談得差不多了,委員會再報請法官到現場來完成調解程序。如果雙方當事人同意由法官來調解,或是法官覺得依案件情況適合自己來的話,就會由法官來主導。
在財產權爭議的調解中,雙方雖然還沒有共識,但有很高的機會調解成功的時,法官可以參考調解委員的意見,在不違反雙方當事人主要意思的前提下,提出可能與可行的解決方案,讓雙方就此進行討論。
在這樣的過程中我們可以發現一件事:
你終究是要調解的,那為什麼不一開始就坐下來好好談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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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禍現場圖與現場照片是什麼?又分別包含什麼?就讓PAMO法律團隊來告訴你吧。是在車禍事故發生後,警方到現場處理時,依據工具測量得出的數據來做成現場圖;以及在事故現場拍攝的現場照片。
「現場照片」其實是「照片黏貼紀錄表」,顧名思義,就是警察為事故進行詳實的拍攝紀錄並將照片黏貼在紀錄表上。照片內容會包含事故車輛、位置、散落物、刮地痕、煞車痕、人倒地的位置、血跡等等,警察有時會為照片下說明或進行備註。
「現場圖」,全稱為「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由警察機關依照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10條之規定,繪製事故情況的結果,繪製內容包含肇事車輛位置、行進方向、散落物及各項痕跡等測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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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於 2020/06/8| 最後更新 2024/07/17
相比動輒以年為單位的訴訟程序,調解程序有時能在2小時內解決雙方糾紛。費盡千辛萬苦終於說服對方坐下來好好談,結果天算不如人算,在調解當天有一件你非處理不可的事發生,如果沒有出席調解會不會怎麼樣?可以請假嗎?可不可以之後再調解一次?今天,讓PAMO法律團隊來幫你解答:調解不到會發生什麼事。
法院或調解委員會在當事人放大家鴿子之後,還願意再安排一次調解只有一個原因:這個案件有調解成功的希望。否則的話,沒到的當事人就必須重新得到對方當事人的同意,才能再去聲請調解。看起來好像很簡單,但如果被放鴿子的人是你,你還會再給對方一次機會嗎?
有兩個辦法:
1.寫好委任書,委託其他人(例如律師)以代理人的身分去幫你談
2.以電話或書狀向承辦調解的法院或調解委員會請假
總而言之,調解程序絕對不能無故不出席!畢竟,連人影都沒看到,怎麼可能坐下來好好談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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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於 2020/06/8| 最後更新 2024/07/17
車禍現場要和解,我們就需要判斷車禍的「賠償金額」與「肇事責任」,而且還需要簽署和解書。讓PAMO法律團隊要來告訴你:「金額」與「責任」應該如何判斷。
讓車禍紛爭告一段落的方式,無外乎是雙方和解。車禍現場和解,有以下事項需要確認:
有人受傷的車禍案件,會因為涉及刑事責任,而不建議「現場和解」。
肇事責任的分配,是一門科學,從車禍發生到取得「初判表」,至少也要一個月。如果要現場和解,那通常會有一方表示願意賠償,所以在肇事責任的約定分配上,較無問題。
車禍衍生的賠償金額,時常需要第三方提出的單據來證明,如車廠證明修車費用、醫院證明醫療費用等。雙方談妥,往往是更有效率的確定賠償金額方式,例如我趕時間,明明需要3,000的補漆費用,我跟對方說1,000就好。
而需要注意的地方在於,保險公司可以不認同雙方約定的「肇事責任」與「賠償金額」,原因在於保險公司無法知道雙方做成約定當時所具備的專業知識與心態,所以保險公司都會跟大家說,要保險理賠,就不要自己跟對方和解。
確定不需要保險理賠,就可以現場和解!
現場和解,有時候會因為「肇事責任」與「賠償金額」都是雙方當場約定,而發生有人事後想想不對勁,例如要太少等,而事後反悔,引發更多的爭議,常見有被告肇事逃逸等。(相關文章:遇到車禍,和解書怎麼自己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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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禍和解相關文章:
車禍和解一定要用和解書嗎?
遇到車禍,和解書怎麼自己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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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於 2020/06/8| 最後更新 2024/07/17
假如今天發生了一場車禍,怎麼樣就是沒辦法跟對方講好那個板金的凹痕要賠多少,這時候我可以自己去聲請調解嗎?要對方同意我才可以聲請嗎?今天讓PAMO法律團隊來告訴你,當發生法律爭議時,誰可以去聲請調解。
如果是向「調解委員會」聲請,在得到對方當事人同意後,只要填妥聲請書並按對方的人數提出繕本(正本的影本),調解委員會就會安排調解日期並把開會通知跟繕本一起寄給對方。
如果是向「法院」聲請,在高等法院和地方法院都設有「訴訟輔導科」,他們會協助民眾進行聲請和後續的安排。
在民事一審與二審訴訟中要聲請調解的話,可以當庭一起表達調解意願;如果是其中一方用書面申請的話,法院會另外跟另一方當事人確認意願。
原則上只能由雙方當事人以口頭或是書面來提出聲請,其他人像是隔壁老王或早餐店阿姨都不可以擅自幫當事人聲請。
不管是聲請調解還是調解成立,一定都要雙方當事人點頭,只要有一方不同意就無法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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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於 2020/05/29| 最後更新 2024/07/17
車禍擦撞到底能不能移車?答案是:不一定!跟著PAMO法律團隊一起了解車禍移車的規範與注意事項。
1)無人受傷→儘速將車輛標繪後移開。
2)有人受傷→需要雙方同意。
3)車輛已無法行駛→在擺放警告標誌後,儘速報警處理。
1)汽車
第一步:在車子的四個邊角,利用畫直角的方式標記位置。
第二步:以正三角形標記在車頭位置;尖頭指向位置即為車輛行進方向。
2)機車
第一步:在輪胎位置,以畫半圓方式標記。
第二步:以正三角形標記在車頭位置;尖頭指向位置即為車輛行進方向。
PAMO小提醒:如果沒有粉筆的話,也可以使用能夠在地上留下痕跡東西來進行標繪:口紅、磚頭等等。
PAMO小提醒:在可以移動車輛的情形,沒有移動車輛並且妨礙交通的話,會有新台幣600~1800元的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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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於 2020/05/29| 最後更新 2024/07/17
講到法律流程,大家都覺得又冗又長,連一場簡單的車禍都要等到天荒地老,才會知道結果。但是,你知道車禍調解的進行速度可能比你想像的快很多嗎?今天,PAMO法律團隊來告訴你車禍調解是怎麼進行的。
第一步:提出聲請 — — 聲請方式有書面或言詞(例如打電話)兩種。如果是書面聲請,要依對方的人數提交繕本;言詞聲請的話,要另外製作筆錄。除此之外,目前大多數的調解委員會都有提供線上申請的服務。完成聲請後,調解委員會就會審查有沒有符合聲請規定,沒問題的話就會受理聲請。
第二步:通知雙方當事人 — — 調解委員會在受理後,會於7天內決定調解日期然後通知雙方當事人,同時將相關文件寄給雙方。
第三步:調解 — — 原則上,會在鄉鎮市區公所調解委員會進行調解,而且過程不公開,除非雙方有特別約定要公開。
第四步:結果 — — 結果分成調解成立與調解不成立。
如果調解成立,委員會就會作成調解書並在10天內送到法院核定,效力與確定判決相同;如果調解不成立,委員會會給雙方調解不成立證明書。但假如調解有望,但時間不足而未能談妥,那委員會可以再安排其他時間,讓大家繼續討論。
如果在正式提告前,雙方仍然希望找尋可能的解決方案,就可以向法院聲請調解。法官會選出調解委員並安排調解的日期。只要調解時雙方達成共識,調解就會成立,雙方會拿到一份調解筆錄;如果調解不成立,法院就會給雙方調解不成立的證明書,接下來就真的法院見了。
就算案件進入訴訟,仍然有機會進行調解。在民事一審或二審的訴訟中,假如雙方當事人願意調解,法院就會把案件移付調解。一旦調解成立,這場訴訟就會直接終結;如果不成立,案件就會回到原本的訴訟程序中繼續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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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方擅自聲請調解我可以不要去嗎?
車禍調解完還可以再提告嗎?
違反車禍調解約定的下場?對方車禍調解後耍賴怎麼辦?
車禍可以選喜歡的調解委員會來喬嗎?可以指定人選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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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於 2020/05/29| 最後更新 2024/07/17
車禍擦撞,對方撞完就直接跑掉,但我人沒有受傷, 車子也還好,這樣還要報警嗎?PAMO法律團隊告訴你「需要」報警的原因。
在這種情況下,仍然「需要」報警的原因有兩個:
報警,可以讓警察依其職權,調取路口監視器來查找肇事車輛。我們遇到對方肇事逃逸時,可能會因為慌張或時間短促,沒看到對方車牌或因為沒行車記錄器而無法紀錄對方車牌,此時,警查藉由路口監視器的權力,就是找大肇事車輛最大的關鍵囉。
如果雙方在碰撞之後都直接離開,而對方又因為想想不太對勁而回到現場補報警,那我們就有可能反而讓自己牽扯上「肇事逃逸」而百口莫辨。
而依據法規,不管是騎機車或是開車,有無造成對方受傷或死亡,沒有留待現場進行下一步處理,都是會被吊扣或吊銷駕照喔!
所以不管有沒有受傷或是車損,在發生車禍當下,如果對方馬上跑走,千萬不要自認倒霉的回家,或是也跟著離開,一定要趕快報警,並且在現場等待下一步的處理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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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於 2020/05/29| 最後更新 2024/07/17
講到打官司,花錢請律師是在所難免的,而調解則是找來調解委員會,這時候鄉民就問了:「調解要不要收費呢?」如果只是個2000塊的車禍案件,要花大錢做調解的話實在不太划算。今天,就讓PAMO專業法律團隊來告訴你關於調解的收費規定。
原則上,調解委員會不可以跟當事人收費,也不可以用任何名目來收受報酬。只有一種例外會收費,就是調解委員會為了釐清案件所支出的調查費用,稱為「勘驗費」,這筆費用採實支實銷,所以不需要擔心會被亂收錢。
如果調解不成立,其中一方提起民事訴訟的話,調解費用會併入訴訟費用中,由提起訴訟的一方負擔;如果後續沒有要起訴的話,則由聲請調解的人負擔。如果調解成立,原則上由雙方當事人各自負擔調解費用,除非雙方另外有別的約定。
如果在民事第一審或第二審中成立調解的話,原告可以在調解成立起的三個月內,向法院聲請退還三分之二的裁判費。
只需要花少少的錢,甚至不用花錢,就能透過調解有效地解決法律紛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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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於 2020/05/29| 最後更新 2024/07/31
「自摔」,通常是指自己手腦不協調騎去撞樹,或是政府馬路亂鋪而害人犁田等「不涉及其他人車」的車禍態樣。所以,如果是因為有人突然開車門或突然衝出來,導致事故發生,都不算「自摔」。在確認是「自摔」的情況下,還需要報警嗎?答案:取決於「是否需要動用保險理賠」!PAMO法律團隊今天就教你自摔的處理方式。[2024年7月已更新]
如果自己有保險能夠理賠,那就需要報警了。為什麼呢?因為保險公司在進行理賠之前,會需要確認三件事:
而「車禍是否為真」這件事,有賴於我們在車禍第一時間報警,由警察到場進行車禍的紀錄。我們報警並請警察到場完成紀錄後,會拿到「當事人登記聯單」,對於保險公司而言,這就是「車禍為真」最簡單的證明方式。
在自摔的部分,通常對於肇事責任的判斷會從寬。因為如果是保戶的錯,那保險公司賠沒問題;但如果是路面鋪設等問題,那就是「國賠範疇」,而國賠一聽就知道有點麻煩,所以對於保險公司而言,都當成保戶的責任,對大家來說都快速好處理。
損害金額,就是最好處理的部分,修車單據、醫療單據等,就是告知保險公司「損害金額」的最好方式囉。
如果沒什麼大礙,又沒有保險可以協助,在不打算申請國賠的狀況下,可以不報警喔。
PAMO小提醒:上下班途中的自摔,被視同是「職業災害」,而屬於勞保的理賠範圍,所以記得報警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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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於 2020/05/29| 最後更新 2024/07/17
「調解」是一種由第三人進行協調的法律爭議解決方式,舉凡車禍、租屋、買賣、保險理賠,甚至連幫鄰居餵狗鄰居該不該付你飼料錢這種小事,都可以進行調解。但是,調解應該去哪裡做呢?我家嗎?里長家嗎?還是警察局?今天,讓PAMO法律團隊來告訴你哪裡可以做調解。
調解委員會設置在各個鄉鎮市區公所,所以想聲請調解的話,要去各鄉鎮市區公所,而不是里長家也不是警察局。
小三跟小寶發生車禍,無論如何都喬不攏修車費,剛好兩個人都住在天龍鎮,當他們想調解的時候,就要去天龍鎮公所的調解委員會。
情境:三寶二人又在天神鄉發生車禍,但小寶早已從天龍鎮搬到天狗市。
》如果小三因為小寶不賠他修車錢(民事損害賠償)想調解,他就必須去小寶的居住地—天狗市公所請調解。
》如果小三因為被小寶撞斷腿(刑事過失傷害罪)想調解,他除了可以去天狗市公所聲請外,還可以在車禍發生地—天神鄉公所聲請調解。
如果不知道選哪裡才對,或不知道怎麼區分的話,可以直接打電話到你想聲請調解的鄉鎮市區公所做詢問。
假設三寶二人想去跟車禍發生地、居住地毫無關聯的天崩區公所做調解,除了要跟天崩區公所聲請之外,還要得到天崩區公所調解委員會的同意,才能去做調解。
按照法律規定,有些民事案件在起訴前,一定要經過法院調解,稱為「強制調解」。非強制調解的案件,當事人也可以主動向法院聲請調解。除此之外,就算案件已經進入法院,在民事一審與二審的訴訟中,也可以進行調解。
目前許多地方的調解委員會除了現場聲請外,還可以透過電話或網路的方式來聲請,只要上網搜尋「OO鄉/鎮/市/區公所調解委員會」就可以找到相關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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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於 2020/05/26| 最後更新 2024/07/17
PAMO長期在車禍領域提供服務,不論在鄉村還是都市,車禍案件總是多如牛毛。在「他的車禍故事」專欄中,PAMO會分享網友的車禍經驗,以及PAMO的分析與法律建議。
希望您能從別人的故事中,學到更多的法律知識!
以下的故事經過PAMO重新編輯與排版,所涉及的個人資料皆已經過處理。
正文:
前天,我以時速40公里的速度(小編猜測應該是限速+40)騎在台北市。在筆直的路上,我從遠處,就看到路口的燈號從綠燈轉成黃燈。
當時路口的綠燈剛變成黃燈,通常都還有幾秒的時間可以通過,而且縱使我的方向變成紅燈,其他方向也大概還要1~2秒才會變成綠燈。
所以…
我加速並瞄準了還沒有任何摩托車停下來的位置,希望可以直接穿越十字路口。
沒想到,我前面騎著狗狗肉的阿伯,在我加速到就要衝過停止線時,居然緊急煞車,害我因為來不及煞車而撞上這阿伯…
我整個人從車上飛到十字路口,但因為有穿車衣,所以只有擦傷,重機的維修費還沒有估出來。
阿伯就比較慘,狗狗肉應該是修不好了,而且人當時躺在路上無法移動,所以叫了救護車,目前人還在醫院,聽說因為鎖骨斷掉,所以需要手術…。
請問,我後續會遇到什麼法律流程?
車禍後的法律流程,一直都是大家關心的事項,尤其是在「有人受傷」的時候,因為賠償金額很難談妥,所以法律流程通通都會遇到!
調解
首先,雙方與各自的家人(小編觀察)一定會試著調解一下,意思意思討論一下賠償金額,通常都是好幾百萬對幾萬,所以常常談不攏。
然後,縱使有保險,也會因為和解金談不攏(是說鎖骨骨折也不會只要醫療費),遭對方提起「過失傷害」的刑事告訴。
接著,會持續不斷地相約見面,討論和解或處理方式。此時已經不再限於調解委員會了,相約咖啡廳都有可能,但更多時候是在醫院…因為還有人躺在病床上等康復。
刑事訴訟
再來就是雙方在調解與如預期失敗的輪迴中,迎接檢察官的傳票。
檢察官會將本次車禍送鑑定,並在取得鑑定結果確定被告有責任後起訴。
一但起訴,對方就可以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民事訴訟
然後,雙方就會在刑事責任與民事賠償的程序中,慢慢的找到共識。
至於每個流程應該採用什麼樣的法律策略,就讓我們之後為網友們做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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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於 2020/05/26| 最後更新 2024/07/17
車禍報警,警察抵達事故現場之後,會做哪些事情?有哪些部分是需要車禍當事人配合警方進行的呢?警詢筆錄會問哪些問題呢?讓PAMO法律團隊來告訴你警察到車禍現場的處理流程。
一、告知當事人即將進行的程序:警察一到場都會預先告知當事人,後續會進行的事項,包含酒測、筆錄與現場紀錄等等。
二、進行酒測
三、做筆錄,警詢內容如下:
四、事故現場照片紀錄及現場圖繪製
以上就是警方抵達事故現場後會進行的流程。
PAMO提醒你,別忘了在做完筆錄後,向處理員警索取「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因為登記聯單上會有對方的聯絡資料,也會記載車禍相關文件後續如何申請的資訊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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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於 2020/05/26| 最後更新 2024/07/17
「調解」與「和解」,是除了打官司以外,最常見的法律紛爭解決方式,在車禍、損害賠償等案件中都會用到。但一般人常常會分不清楚它們之間的差別,有些人甚至會覺得是一樣的東西。今天PAMO法律團隊要來告訴大家和解跟調解究竟有哪些不同。
所謂的「和解」,指的是雙方講好大家各退一步,讓這場爭議到以為止,屬於契約的一種,只要雙方約定好,就會產生法律上的效力。例如:車禍現場,雙方當事人約好互不賠償,大家自己修自己的車,這樣就是一個有效的和解。
所謂的「調解」,指的是藉由調解委員會的協助,找出一個雙方都能接受的爭議解決方案,避免最後鬧上法庭,勞神又傷財。例如:車禍賠償怎麼樣的談不攏,這時候找上調解委員會,他們就會幫雙方找出一個你願意賠、我也願意收的金額。
這兩種方式都可以解決問題,但最重要的還是雙方的態度與意願。
只要雙方講好,和解就會成立,但為了保險起見務必簽一份和解書,若對方事後賴皮,和解書就可以做為強而有力的證據。調解則因為要另外安排時間把大家都找來,所以在速度上會比和解慢。
不論是和解還是調解,都明確的規定在法律裡面,所以一樣都有法律效力。不要再相信和解沒有法律效力這種沒有根據的說法了。
調解成立後會送交法院核定,有著和確定判決相同的效力,雙方都不能任意反悔。和解則因為不會送法院核定,所以就不如調解來的強而有力。
「和解」與「調解」各有優缺點,並沒有哪種方式一定比較好,也沒有說哪種問題一定要用哪種方式來處理,應該要衡量遇到的問題和雙方的處理態度,來找出最合適的解決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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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生車禍擦撞有一定要報警嗎?我實在趕時間可以跟對方說好就好,不報警嗎?
答案是:並非所有車禍都一定要報警。今天,PAMO法律團隊就來跟大家說,法律規定「車禍擦撞可以不報警」的情況!
車禍之後,大家最擔心的事情不外乎是「誰對誰錯」以及「要賠多少錢」。「報警」是為了讓公正第三方-警察,到現場來客觀地紀錄本次車禍,以便後續初判表甚至是車禍鑑定報告,能有判斷依據。而「肇事逃逸」的處罰規範,就是要提醒大家留在現場讓警察進行紀錄。
依照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3條第5款規定,在沒有人傷亡的情況下,事故當事人可以因爲自行和解而不用報警。
這時候,因為雙方有和解,所以不再需要擔心會有「肇事逃逸」的問題。
PAMO小提醒:在車禍當下選擇以「現金」直接和解時,記得要簽訂和解書,留下證明,避免對方事後再次求償的時候,讓自己百口莫辨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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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於 2020/05/25| 最後更新 2024/07/17
講到調解,很多人會馬上聯想到它的親戚—和解,由於三不五時就會聽到有人說車禍和解之後還會被告、和解沒用,大家就會擔心:「車禍如果選擇調解會不會跟和解一樣沒用?」「會不會調解完我又被對方告?」「調解完對方裝死不賠錢怎麼辦?」今天就讓PAMO法律團隊來告訴你調解的效力和功用。
當法院核定調解後,雙方當事人就不可以再對這個案件進行告訴或自訴,除非這個調解出現無效或可以撤銷的原因。所以車禍在調解成立後,是很難翻桌重來的,雙方都要乖乖履行自己答應對方的條件。
當調解談好之後,大家最怕一件事:對方不依約定賠錢。如果真的不幸遇到對方不賠錢的情況,可以拿著法院核定的調解書,去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對方的財產,不用怕會求償無門。
以上這些調解的效力與作用,全部都是由法條所明定的,所以不需要擔心對方會質疑調解的效力。當對方違反調解約定時,法律會成為你最堅強的靠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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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於 2020/05/20| 最後更新 2024/07/17
車禍發生第一時間應該要怎麼做呢?為什麼警察一到車禍現場就先開我罰單?到底有哪些是車禍現場「一定要做」,又有哪些是「一定不能做」的呢?下面就讓PAMO法律團隊來教你如何正確處理車禍。
為了其餘用路人的安全,我們必須得在事故地點後方擺放警告標誌。而擺放的位置,規定在「道路交通安全規則與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中。
依據道路交通安全規則,警告標誌擺放位置的距離如下:
1. 高速公路:100公尺
2. 快速道路:80公尺
3. 速限60公里路段:80公尺
4. 速限50公里路段:50公尺
5. 速限50公里以下:30公尺
6. 交通壅塞時:5公尺
車禍發生後,因為我們身處現場且最有機會為受傷的人提供協助,所以交通相關法規要求我們要提供傷者「救護」協助。提供「救護」協助最簡單的方式,就是撥打119通知消防機關,請他們派遣救護車。
不論是否有肇事責任,只要有「肇事」,跟這場車禍有直接或間接的關係,都對事故當下有受傷的一方負有「救護義務」,千萬不可直接離開現場。
為車禍事故拍照,可是一門藝術呢,原因是車禍現場照片,通常是鑑定機關判斷雙方肇事責任的主要依據之一。所以,作為駕駛人,我們必須知道,我們至少需要讓哪些資訊入鏡:
👉 標記方式如下:
》 汽車的標記方法
車輛位置:在汽車的四個車角,用引號「」進行標記。
行駛方向:用正三角形表示車頭位置,並用三角形尖頭指的方向表示行駛方向。
》機車的標記方法
車輛位置:在機車車輪處,以畫半圓方式描繪輪胎。
行駛方向:用正三角形表示車頭位置,並用三角形尖頭指的方向表示行駛方向。
👉 PAMO小整理
車禍發生,勿慌張,牢記以下步驟:
放置警告標誌、確認傷患(打119)、報警(打110)、標繪車輛、事故全景拍照留存。
記不住沒有關係,蒐藏這篇文章,再有需要的時候就可以照PAMO說明操作囉。
我們都不想遇到車禍。除了該保車險,還能預先做什麼準備,給自己更齊全的保障?
PAMO車禍線上律師服務,就是你的「個人專屬律師」,手機聯繫,隨時能詢問,說明車禍第一時間該如何處理、如何捍衛自身權益、持續關心案件進展…。不管您今天使用何種交通工具,只要在會籍期間遇到問題,PAMO都可以提供專業諮詢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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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於 2020/05/20| 最後更新 2024/07/17
當我們跟別人發生法律上的糾紛時,除了透過打官司拚輸贏之外,還有可以透過其他的方式來解決,這個方是就叫「調解」。接下來,PAMO法律團隊會把調解進行簡單的分類,並跟大家介紹它們的運作方式。
調解委員會是由地方上具備專業知識的公正人士們所組成,委員們會和發生爭執的雙方當事人一起坐下討論,找出一個雙方都能接受的解決方案。
可以向調解委員會聲請調解的案件有「民事案件」和「刑事告訴乃論案件」兩種。
只要雙方都同意解決方案,就代表調解成功,調解委員會就會作成調解書送到法院核定,完成核定的調解書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而且是由法條明文規定的效力。
除了調解委員會以外,法院也可以做調解。
在提起訴訟前,如果雙方還是希望先找個和事佬來協調一下,是可以備齊文件向法院聲請調解的。法官會先找調解委員來幫雙方進行調解,等調解差不多要成立的時候,委員會再報請法官一起來完成調解。
在訴訟過程中,雙方有共識要進行調解的話,可以把訴訟喊卡,然後一起去調解。
在涉及財產權爭議的調解中,如果雙方已經快要達成共識但仍然卡在某些小地方,這時候法官可以在參考調解委員的意見後,提出解決方案給雙方,如果雙方10天內都沒有提起異議的話,調解就會依法官所提的方案成立。
依照民事訴訟法第403條第1項規定,特定類型的案件一定要先調解,調解不成立才可以提起訴訟。
調解不只可以減輕司法機關的案件負擔,還可以有效的解決問題、促進社會和諧,是一種非常有效率的紛爭解決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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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於 2020/04/5| 最後更新 2024/07/17
台灣地狹人稠,大街小巷行車之間,汽機車交會難免擦槍走火。本著「法律終究是為人服務」的信念,90後的年輕律師施尚宏決定跳脫傳統框架,結合科技開發「PAMO線上和解書」,提供輕微車禍案件的有效解方。
開車族免不了都有事故經驗。事故有大有小,大車禍必定找保險公司斡旋理賠,小擦撞則多半想迅速擺平,息事寧人。
而這樣的場景你可能不陌生。事故的兩端無人受傷,車輛受損也不嚴重,雙方都急著趕路,匆匆忙忙議定賠償金額後,給了現金走人。然而,事後卻有人反悔,去了警察局備案,說某某車號的車輛肇事逃逸,讓另一方百口莫辯。
畢業於政治大學政治系,曾任執業律師、現為「略策股份有限公司」執行長的施尚宏指出,台灣一天有近三千件的車禍案件,其中62%案件的當事人選擇賠錢了事,而不是動用保險。但很常遇到的情況是:雙方原本議定不用賠,卻有人反悔。因此,他建議以最短的時間完成一份和解書,確保雙方的權益。
台灣地狹人稠,一般人的通勤與交通,除大都會有捷運外,多半還是仰賴汽車與摩托車。大街小巷行車之間,汽機車交會難免擦槍走火。常常在一個不起眼的轉彎處,就發生碰撞事故。
然而,很多民眾在不熟悉法律、不知如何處理的情況下,小車禍成為很多民眾的難題。施尚宏過去在律師事務所服務時,發現小車禍是很大宗的案件,很多人有此法律服務的需求,卻負擔不起法律服務費用。
本著「法律終究是為人服務」的信念,施尚宏希望從輕微的車禍案件著手,透過自己的專業提供有效的服務。90後的施尚宏決定跳脫傳統框架,結合科技開發「PAMO線上和解書」,降低民眾取得法律服務的門檻,讓小車禍可以迅速獲得解決,騎士、駕駛得以「迅速解脫,繼續上路」(Pass And Move On,縮寫為PAMO)。
原本要出國深造的施尚宏,找來台大政治系畢業的姚隸詩擔任公司營運長,並邀請政治大學同學王韋仁擔任技術長、小學同學顏鴻傑擔任執行董事,一個年輕有朝氣的四人團隊於焉誕生。
「PAMO線上和解書」服務首先在2017年獲得科技部「FITI創新創業激勵計畫」獎勵,並於2019年2月正式推出。產品上線後,由於短短幾分鐘內便可完成一份有法律效用的和解書,相較於傳統的做法,可節省使用者超過20倍的時間成本,為長時間使用道路的駕駛團體,如計程車隊、租賃車行、外送平台等帶來驚人的便利。
而除了線上取得和解書,PAMO也提供售後服務。施尚宏表示,使用線上和解書後,對方如果反悔產生法律糾紛時,從刑事偵查程序到民事的第一審,PAMO會提供律師協助,且負擔費用。
PAMO線上和解書推出後,很快受到台灣大車隊、Lalamove啦啦快送、Giftpack禮物快遞等企業的青睞。施尚宏談到一個案例:一位Giftpack的駕駛與摩托車發生擦撞後,該駕駛迅速拿出手機,將整個事故定位、拍照記錄後,詢問對方姓名、電話,對方很快就收到一則簡訊,詢問是否願意和解。對方同意後,雙方旋即收到一份和解書,付了現金,繼續上路。整個過程大約兩分鐘,對方機車騎士一臉不可置信:「怎麼這麼方便?」
成功與汽、機車租賃業者合作後,PAMO近期則打入保險代理人市場,擴充車險涵蓋的範圍,鎖定賠償金額2,200元左右且無人受傷的小事故。由於賠償金額低,多數人考慮不要動用保險,避免出險後保額提高;而具有法律效用的及時和解服務,能夠彌補保險無法涵蓋的部分,成為保險代理人優化產品、提升競爭力的一項配備。營運長姚隸詩表示,這樣的服務希望未來能成為車險的標配,因為PAMO最終就是希望提供大家更方便取得、門檻沒那麼高的法律服務。
作為90後的法律人,施尚宏一開始的想法很單純:只是想要將一份和解書透過線上的方式提供給大眾。然而,看似簡單的構想,卻經歷了諸多衝擊。
首先,法律人與科技人的遭逢,激起的不光是火花。施尚宏表示,剛開始產品外包給技術人員,但協調過程中摩擦很多,雙方猶如雞同鴨講,「我是法律人,不知道技術人員在想甚麼;技術人員也不知道法律人在想甚麼,兩邊摩擦很多,而且產品做不出我們想要的感覺。」
最初,PAMO開發出的是手機APP,操作流程要上下層選單來來回回切換,使用上達不到便利的要求。後來王韋仁加入團隊,成為公司的產品顧問,負責寫程式以及基礎設備架構。「那時候就開始重新思考,產品應該要怎麼從原本的APP進行改善。」王韋仁開始訓練大家「畫圖」,施尚宏笑言:「我們被訓練很長一段時間。」
過程中大概畫了八、九十張圖,逐步堆疊所需要的功能、規格,透過大量的圖解以及一項項的測試、修改,才逐步將心中的樣貌呈現出來。最終,施尚宏的構想在LINE上整合Chatbot(聊天機器人),成為「PAMO線上和解書」,使用者加了好友以後即可開始使用。
這項標榜「只要1分鐘,快又有保障」的線上和解書,最終的成品是施尚宏始料未及的,卻也讓他體悟到,整個科技化的過程中,有更多、更迅速的方法,來做到更完整的事情。
產品開發成功後,很快地在市場上找到適合的切入點──大量道路使用者,如車隊、車行、快遞、外送業者等。精準的利基市場(Niche Market)行銷方略,奠定PAMO前進的基礎。如今整合保險代理人,跨入邁向個別使用端市場的階段,逐漸達到施尚宏「讓法律服務更便利、更大眾化」的理想。
自己走過一段創業之路,施尚宏對於新創公司的創業之路也有更深體悟。他坦言,過去內心充滿質疑:「你跟別人買一千萬的東西,你不簽合約嗎?」他說:「現在慢慢就懂了,創業過程當中,企業往往要求速度,而且合作都是本著信任,不可能沒有信任就要來做這件事情。」因此,往往合約的簽訂不夠嚴謹。
作為一個法律背景的創業人,他提醒新創公司從幾個方面著手,讓公司更有保障。首先,要簽署合夥人的合約。合夥人之間應約定好如何進行合作,以及退場機制,避免後續的糾紛;其次要簽訂MOU(Memorandum of Understanding,即備忘錄)。可以簽一份正式一點的MOU,但施尚宏強調MOU沒有法律上的效益,所以盡量簡單、明瞭,雙方簽名、蓋章,彼此認定即可。
最後,合約內容應該根據不同投資案而變動。「投資一千萬以內跟投資一千萬以上的合約,不應該一樣。」合約裡面最重要的就是損害賠償或是違約金的部分,但為了讓合約可以趨近公平,要能找到一個平衡點,讓雙方都可以接受。
施尚宏認為,找到自己信任的律師事務所很重要,而且最好有創業經驗,因為他可以同時站在企業主的角度思考。
• 2017年4月成立略策股份有限公司。
• 開發「PAMO線上和解書」於2017年獲得科技部「FITI創新創業激勵計畫」獎勵。
• 2019年2月,PAMO線上和解書正式上線。
本文轉載自 看雜誌 創業新星 第210期:網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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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於 2020/03/6| 最後更新 2024/07/17
不想姑息在臉書上謾罵你的人嗎?
在臉書上莫名被人攻剿?又或是被霸凌?網路妨害名譽案件層出不窮,但很多時候當事人往往想打官司卻耗時費力,因此姑息了在網路上謾罵的霸凌者。
但現在台灣網友有更方便的管道了,PAMO 法律實驗室跟略策法律事務所針對「臉書」上的妨害名譽事件,共同推出了「妨害名譽告訴狀自動產生器」,只要在網路上填妥表單、上傳截圖,就能自動產生出妨害名譽的書狀並寄到你家,讓你自動化地做好訴訟準備。
其實這個自動產生器前台很簡單,就是 Google 表單而已;但是他會依照不同情境事件,要求你填上、上傳臉書的事件記錄圖檔,然後自動生成書狀;但需要注意的是,這份書狀不會自動生成 pdf 給你,而還是會由略策法律事務所擬訂再寄給你(需要費用 449 元)。
而且填答表單也只代表「文件準備」,不代表就進入「告人」程序,使用者要等到取得通知後再自行決定是否告人,也無法保證訴訟結果。但無論如何,這已經大大降低要告臉書妨害名譽事件的門檻了。不想姑息在臉書上謾罵你的人嗎?點擊連結試試看吧。
本文轉載自 INSIDE:網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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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於 2019/12/12| 最後更新 2024/07/17
原因在於:
車禍擦撞一旦發生,結束的唯一條件就是雙方達成了賠償共識。因此車禍之後的所有流程,目的都是協助雙方達成共識,甚至我們可以理解「肇事逃逸罪」的重罰目的,包含了對於不協助釐清責任者的懲罰。
這些流程包含了:
1. 報警相關程序,目的在於紀錄車禍並釐清肇事責任。
2. 訴訟程序,其中一項最重要功能在於為雙方計算損害賠償的範圍與其金額。
3. 保險程序,在於協助當事人承擔犯錯的賠償責任。
想知道更多「車禍現場處理」相關說明,在這裏: https://bit.ly/36m86tk
而在「小擦撞」中,車禍當事人往往會因為「金額很低」、「其中一方願意賠償」且「沒有人受傷」,而陷入「我該怎麼做?」的困境,畢竟:
1. 有人認錯(不需釐清肇事責任);且
2. 說好只要賠一點點(不需要動用保險理賠)。
此時報警,只剩下「紀錄」的功能。但這「紀錄」的功能,讓車禍當事人可以不用擔心會陷入肇事逃逸罪一年以上七年以下的刑責。
有,和解書。可以在google上找,除了需要從一萬個搜尋結果中選一個來用,還要花兩小時修改列印的版本。
有!PAMO線上和解書,透過雙方手機驗證身份,不需列印且沒有遺失風險,最重要的是,使用後對方還賴皮,那PAMO會請合作的律師協助使用者打官司喔(費用當然是算PAMO的)! 馬上取得: https://bit.ly/38wSZiP
最後,貼心提醒,縱使是小小車禍,除非我們能留下PAMO線上和解書,否則就算對方說了沒事不用賠,我們也應該要報警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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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於 2019/11/5| 最後更新 2024/07/17
「過去主要負責處理商務案件,工作上手後駕輕就熟;但工作數年下來,感覺律師還是屬於守備一方,因為告與不告的決定權都不在我們手上。」90後、畢業當年隨即取得律師執照的施尚宏(Sean),過去在律師事務所處理商務案件,是甚麼原因讓他跳離舒適圈、冒險創業?
「觀察尋求免費法律諮詢的民眾,通常都是與車禍肇事有關,且『輕微車禍』占多數比例。」Sean解釋,肇事雙方在車禍發生當下,往往認為事態不嚴重、報警費時費力,最後僅達成私下口頭和解,並未簽立書面文件,「但口頭協議容易『反悔』,導致日後產生爭議。」不僅如此,一般人很可能無力負擔諮商費用,「法律」常被視為遙不可及的專業。
台灣每天平均約有2900件的車禍事故發生,「如果是金額較低的車禍事故(輕微擦撞),保險公司理賠或事故處理不見得划算。」發現市場存在的痛點,Sean於2017年打造PAMO團隊,針對「不需保險理賠」且「雙方達成共識」的車禍案件,打造線上和解書服務,協助民眾輕鬆獲得有效的法律保障。
創業的欲望伴隨著強大的行動力,Sean表示:「當初想到這個點子,便覺得充滿挑戰性!」希望透過PAMO的服務,解決社會普遍存在的問題。
集結各領域人才,強化PAMO團隊戰力
新創團隊的人才佈局是成功關鍵,創辦人Sean深諳這個道理,並耗費一段時間發展出專屬自己的PAMO團隊。回想過去經歷,團隊成員都在各自領域發光發熱。就以Sean本身而言,當初正準備GMAT、欲前往海外進修,卻意外萌生創業念頭。過程中,他與讀書會同學、台大政治系畢業的姚隸詩(Alisa)分享概念,兩人順利達成共識,一同闖蕩創業之路;並在同年(2017)參與科技部舉辦的「FITI 創新創業激勵計畫」,向多位創業前輩汲取寶貴經驗。
而Sean的國小同學顏鴻傑(Jeff)擁有豐富的管理經驗與人脈資源,看好PAMO的發展前景,隨即加入團隊;與Sean同樣就讀政治大學的王韋仁(William),目前擔任技術長一職,發揮將近十年的開發經驗本領。目前PAMO可說是集結各種領域的人才,戰力維持在一定水準。
以科技新創為基礎:PAMO提供完整的法律服務
團隊分享PAMO線上和解書使用流程,情境假設民眾遇到交通事故等突發法律案件,只要使用通訊軟體Line進入PAMO的系統,並完成以下步驟:
- GPS定位
- 拍攝並上傳事故照片:留下現場畫面,包含雙方車牌、車輛受損的地方
- 選擇和解條件:包含賠償方式及和解金額
- 完成驗證身分:通過手機簡訊確認雙方駕駛身分,確保法律權益並具有法律保障的和解書
和解完成,若「有人受傷」,恐涉及刑責,還需列印「撤回告訴狀」並請對方簽名。如此一來,將大幅度節省車禍事故所耗費的時間及資源。
一旦雙方達成共識、簽訂和解書,即使沒有公正第三方的作證,法院仍將其視為有效證據,也因此,PAMO提供的網路虛擬平台所簽屬的和解契約,於我國具有完全有效之法律效力。
如果後續發生糾紛該如何應對?Sean表示:「我們提供的服務除了『線上和解書軟體』,當然還包括『售後服務』;和解後若仍有糾紛,我們會委派合作律師事務所協助處理、善後,並負擔全部費用。」
除了線上和解書,PAMO也提供「個人法律科技顧問」服務,採取一天2元(NTD 730/年)的年費會員制。「我們的終極目標是B2C,將服務擴及所有的一般駕駛。」Sean說道。
在市場中站穩腳步,發揮無限潛能
PAMO的主要客群是用路時間較高的「職業駕駛」以及「外送夥伴」,合作案例像是台灣大車隊、Lalamove、Giftpack、gogoout等;又隨著「叫車平台」與「外送平台」爆發性的成長與普及,PAMO的第一批客戶群也隨之擴大。
對於市場來說,PAMO提出的解決方案前所未聞,唯有透過持續累積與企業的合作案例,才能逐步建立使用者對於PAMO的信任。接下來,PAMO希望在台灣站穩腳步後,將服務模式複製到海外,並鎖定同為大陸法系的大東亞地區,預計於明年進行下一輪募資。
創業快問快答
Q:就目前市場狀況,您認為貴公司服務的競爭優勢為何?
我們找到了一個服務真空的市場,在車禍案件中,與市場最大玩家「保險公司」互補。
Q:創業至今,做得最好的三件事為何?
- 由法律人與非法律人一起組成的團隊,在提供法律服務時,更可以換位思考與互補,兼具法律工作者的專業以及法律服務使用者的視角與需求。
- 從niche市場出發,在深遠傳統的產業中,找到一片藍海。
- 針對使用者需求與市場趨勢快速反應。
Q:創業,教會了你哪些事?簡單分享創業至今以來的心得感想?
創業是一個不斷試錯、調整,而不能滿於現狀的過程。
本文轉載自 創業小聚:網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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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於 2019/08/1| 最後更新 2024/07/17
這世界上真的有報警也無法處理的車禍?
PAMO法律團隊就來跟大家介紹一下在停車場、加油站的車禍案件
👉 為什麼「叫警察也沒用」?警察為什麼「無法」協助處理?
👉 除了停車場、加油站,還有哪些地方也是「私有領地」?
👉 後續應該如何處理?保險是否還能理賠呢?
初判表,是「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的簡稱。
警察局交通隊或交通大隊,會在車禍發生後依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規範」,憑藉車禍當時警察繪製或紀錄的現場資料,來製作初判表。
資料包含:
30天後,當事人可以申請「初判表」來瞭解本件事故的責任歸屬。
然而,法律在賦予交通隊權利的同時,也限制了他們為民服務的權限。
從與交通相關的法規中,可以看出對於人民的私有領域,國家基本上不干預、不介入並給予尊重。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條第1款 &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規則第2條第1款:
道路:指公路、街道、巷衖、廣場、騎樓、走廊或其他供公眾通行之地方。
但,不干預私領域這件事,代表:非屬道路的地方,不只初判表,甚至連「交通鑑定」都無法進行。
依據「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及覆議作業辦法」第3條:
鑑定委員會受理行車事故鑑定以經警察機關處理,並經行車事故當事人或其繼承人或法定代理人、車輛所有人申請,或經現場處理機關移送、司(軍)法機關囑託為限。
但下列案件不予受理鑑定:
一、鑑定案件進入司(軍)法機關訴訟程序中,且非經各該機關囑託者。
二、當事人申請或警(憲)機關移送之案件距肇事日期逾六個月以上。但因天災或其他不可歸責之事由而遲誤該期限者,不在此限。
三、非屬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條第一款所指道路範圍之行車事故案件。
四、已鑑定之行車事故案件。
依據停車場法第2條,縱使是公立停車場,也不一定就有「道路」性質。目前僅下列兩類停車場,內建「道路」性質:
當然不是道路!
只要「非屬公有」或不具有「供公眾通行」性質的地方,就都不屬於「道路」。
放心,責任一樣可以透過下列方式釐清:
因此,如果雙方「達成共識」且「確認不需出險」,那「和解」就會變成一個很好的選擇。
至於和解應該怎麼進行,請參考前篇文章「車禍了怎麼辦?02 //車禍現場處理//」
使用PAMO合約即時印服務,3分鐘取得有法律保障的專業合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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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於 2019/07/31| 最後更新 2024/07/18
發生車禍的時候我們要做什麼?
PAMO法律團隊完整教學「車禍現場處理」SOP
👉 報警之後,警察會做哪些記錄呢?
👉 如果需要保險理賠又須要怎麼做呢?
👉 沒有車禍和解書的風險?
👉車禍和解書取得以及製作方法?
前情提要
被車門這樣華麗的一擊,機車壞了、人也壞了,一聽到警察問說:「你要提告嗎?」詩涵一邊點頭、一邊怒吼:「我・要・告・死・他!」
絕大多數的車禍都只是小擦小撞,不是不小心擦到路邊車輛的後照鏡,就是前車的保險桿。
在這種很可能用「沒事沒事」或「幾百塊甚至一兩千元」就和解的案件中,雙方可能因為趕時間、覺得等警察來處理很麻煩或覺得只是小事,便達成共識後,直接離開現場。
實務上,有許多案例都是從「沒事~沒事~」開始的,明明對方都說沒事了,為什麼還會出事呢?
刑事過失傷害案件的告訴期有6個月,而民事損害賠償的請求時間更長達2年。在上述期間,如果沒有留下完成和解的證據,在對方反悔、賴皮,一口咬定當時並沒有和解時,我們就會因為「難以舉證」而在訴訟中處於劣勢。(👉詳細影片:https://bit.ly/2YAAI1M )
用PAMO,在現場為您留下完整和解證據:https://bit.ly/2ZgOuDT
當然可以,但是我們可能會因為沒有經驗或一時之間大意,而遺漏應該紀錄的事實。 如果可以,簽訂一式兩份的和解書才最有保障。
即使對方說「沒事~沒事~」也要簽訂和解契約,如果雙方有約定賠錢或修車,那就更應該留下和解書,才能在有需要時,保護自己。
如果要動用保險理賠或進行法律訴訟,那要準備哪些資料呢?
假如沒有留下任何記錄的話,是沒辦法申請到滿意的保險理賠!
「欸不是、大姐,我們有話好好說……」志豪一聽到要被告,立刻衝了過來。詩涵的理智二次斷線:「你才大姐、你全家都大姐!」
「可是,走法律程序的話會拖很久喔。」志豪企圖力挽狂瀾。
到底,走法律程序會面臨哪些繁複的過程呢?
下一回,我們將會介紹發生車禍時可能會遇到的訴訟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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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於 2019/07/25| 最後更新 2024/07/18
又是完美的一天,志豪駕著紅色三叉戟,帶著女友要到信義區吃晚餐。為了今晚的約會,讓女友成為眾人焦點,志豪打定主意要花2,100把車停在路邊。
哪知,志豪車門一開,「碰!」一聲巨響,後方的詩涵騎著車,閃避不及一頭撞上,滿身是傷。
警察到場後,尋問詩涵是否要對志豪提告「過失傷害」……
今天,我們就先來了解什麼是「過失傷害」。
📢 刑法第284條第1項 過失傷害罪 與 過失重傷罪
「因過失傷害人者,處6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 以下罰金。」
📢 什麼是「過失」?
「過失」在刑法上的定義是應注意、能注意,而未注意。
舉例來說,在開車門之前,應該要確認後方有無來車,如果沒確認就開門,造成後方騎士因而撞上受傷,那就有「過失」。
📢「傷害」跟「重傷」怎麼分?
法律特別將「重傷」的概念從「傷害」裡面抽出來。
刑法第284條第1項除了提到「傷害」之外,也特別針對造成他人「重傷」,設有更重的處罰。
假如我們的行為,對他人造成治療難度極高、甚至無法治療的傷害時 [1],就會落入「重傷」的範圍裡。
舉例來說,開車撞傷人,「手臂一塊擦傷」跟「身手異處還接不回去」,兩者在法律上的評價就會是「傷害」跟「重傷」。
📢 會成立「肇事逃逸罪」嗎?
先幫大家複習一下:
刑法第185條之4 肇事逃逸罪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違規停車、未依照規定開關車門都算駕駛行為 [2](請見:駕駛篇),客觀上有車禍發生,假如志豪沒有留在現場處理,反而是立刻載著女友烙跑的話,就會成立肇事逃逸罪囉!
現在大家在繳雞ㄊ……考駕照的時候都有考兩段式開車門,別一上路就忘記啦!
回到今天的男女主角。
詩涵頭昏腦脹的坐在地上,看著志豪正緊張的檢查車門有沒有哪裡壞掉。
「啪擦!」一聲,詩涵生平第一次聽到理智斷線的聲音。
究竟,在前方等著志豪的,會是什麼呢?
參考資料: 1.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107年度交上易字第388號:https://goo.gl/azPZPK 2.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103年度交上訴字第704號:https://goo.gl/2qoG9g 3. 兩段式開車門教學:https://www.youtube.com/watch?v=TblN92lndks 4. 請參刑法第10條第4項:https://goo.gl/EhjmBL。 5.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103年度交上訴字第704號:……此從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及道路交通安全規則對於汽車之臨時停車、停車及開啟、關閉車門時應注意之事項所為之眾多條文規定內容即可得知,且對於疏未遵守戒命規定之臨時停車、停車及開啟、關閉車門時應注意之事項者均設有處罰之規定,益徵刑法第185條之4所規定之「駕駛動力交通工具」其範圍當然包括臨時停車、停車及開啟、關閉車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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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於 2019/07/9| 最後更新 2024/07/18
駕駛無過失及情節輕微之肇事逃逸案
會做成這號解釋起因於幾件輕微車禍、然後肇事者沒有留下來的肇事逃逸案件,但在這些案件中,被害人所受的傷都屬較輕微的傷勢。
這些案子的肇事者在被法院依刑法第185條之4判決肇事逃逸罪之後,覺得這個法條有違憲的疑慮,所以依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第1項第2款提起釋憲。
爭議問題
刑法第185條之4之構成要件是否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其刑度是否違反比例原則?
解釋文
大法官認為,肇事逃逸罪對於「肇事」規範了兩種事故情形:
1.因為駕駛人的故意或過失
2.不是因為駕駛的故意或過失
第1點沒有任何爭議,但是第2點「不是因為駕駛的故意或過失」的車禍會不會構成法律上的肇事,一般人沒辦法理解或遇見,所以這個部份違反了「法律明確性原則」。
再來是刑度的部分,目前法律所規定的刑度是1年以上到7年以下,而且沒有易科罰金的規定。在這樣的情形下,有些案子實在是太過輕微、連判最輕的1年有期徒刑都嫌太重,不符合「罪刑相當原則」。
因此, 大法官判定,刑法第185條之4肇事逃逸罪「違憲」。
理由書
基於法治國原則,在透過法律限制人民權利時,必須要規定得清楚明白,要讓被規範的人可以預期法律會發生的效果,同時也可以有個明確的執法標準。
「不是因為駕駛的故意或過失」的情形,一般人沒辦法預想到會不會變成「肇事」,不符合明確性的要求。
人身自由屬於基本權之一,憲法第8條規定,對於人身自由要給予保障。如果要限制人身自由,必須要符合比例原則,尤其是法定刑度的高低,必須跟行為所生的危害、行為人的責任相當。
由於肇事逃逸罪的法條並沒有考量到輕微肇事的情形,不管甚麼情形一律是有期徒刑1年以上7年以下,違法了罪刑相當原則跟比例原則。
除此之外大法官也說,為了因應交通工具的發展、社會變遷以及整體法律制度,相關機關要通盤檢討肇事逃逸罪的法條規定,讓人民可以知道自己的行為會不會構成犯罪,同時讓行為跟刑罰之間可以相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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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於 2019/07/9| 最後更新 2024/07/18
肇事逃逸=肇事+逃逸+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致人死傷
// 駕駛篇(下) //
想必各位老司機看完上一篇一定覺得滿頭問號。
如果不管在車上做什麼都會被認定成「駕駛」的話,要怎麼安心發車呢?
我們這就來看看最近法院是如何判斷怎樣的行為算「駕駛」吧!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106年度交上易字第440號 [1]
法院認為所謂的「駕駛」,是指動力交通工具藉由動力裝置產生的動能,在公眾可以自由通行的場所行駛。假如:
(1) 引擎沒發動,或
(2) 雖然有發動但是藉由手牽、腳划等方式移動,或
(3) 在自家庭院內駕駛而沒有開到一般道路上。
以上等等情形,都不算「駕駛」。
接下來我們會透過幾個簡單的案例,來讓大家了解。
86壞了引擎發不動,豆腐店的兒子改用推的?
車壞了在後面推車,不算駕駛。
我在自家後院開車結果把圍牆撞出了一個洞?
不算駕駛。
因為自家後院不是一般道路、也不是任何人都能進入的場所 [2]。
但你爸媽可能會把你種在那裡補破洞就是了。
我很乖沒有酒駕,只是發動引擎在車上吹冷氣睡覺?
不算駕駛。
駕駛人沒有打算移動車輛[3],所以不算是駕駛行為。
同時,若是僅為了拿東西而發動車輛,也不會被認為是「駕駛」。
目前「駕駛」在法律上仍然沒有一個統一定義,但照法院近期的判決來看,有逐漸縮小「駕駛」認定範圍的趨勢。
如果不想開車撞到人的話還是就乖乖用腳走吧(誤)
[1]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106年度交上易字第440號:……所謂「駕駛」,應係在動力交通工具之動力裝置業經運轉之前提下,利用該動力裝置所生動能,藉以行走、前進於公眾得以自由通行之場所,是於一般車輛倘引擎未經發動,或雖經發動而猶以手牽、腳撥等方式進行移動,或僅於自家庭院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尚未駛入道路等情,均難認與「駕駛」行為相符。
[2]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判決104年度交上易字第12號:……所謂「駕駛」,應係在動力交通工具之動力裝置業經運轉之前提下,利用該動力裝置所生動能,藉以行走、前進於公眾得以自由通行之場所時,該行為才有肇事而侵害法益的可能性
[3]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107年度台上字第4254號:……所謂「駕駛」行為,係指行為人有移動交通工具之意思,並在其控制或操控下而移動動力交通工具。故若行為人已酒醉僅為休息、檢查、修理、收拾或取物而上車,然無使車輛移動之意思,縱已啟動引擎,因不致引發交通往來危險,即難以酒醉不能安全駕駛罪相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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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於 2019/03/26| 最後更新 2024/07/18
肇事逃逸=肇事+逃逸+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致人死傷
// 駕駛篇(上) //
對一般人而言,所謂的「駕駛」不是開車、就是騎車。
但在法律上的「駕駛」可說是包羅萬象。
今天我們就來看看法律上的「駕駛」和一般人所認識的「駕駛」有什麼差別吧!
刑法第185條之4 肇事逃逸罪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開車個門而已欸?
算。
交通法規[1]詳細規範了各種違規的情形,「未依規定開關車門」就是其中一種處罰樣態[2]。因此,法院認為,「未依規定開關車門」算是「駕駛」[3]。
除此之外,「違規停車」也算「駕駛」喔!
連引擎都還沒發動?
也算。
法院認為,只要駕駛人「控制」車輛在道路上移動,就算是法律上的「駕駛」。這種形態的駕駛,無關引擎是否啟動。就算引擎沒有發動,只要駕駛人透過轉動方向盤、或是採放煞車來控制車輛[4],就算是「駕駛」行為。
我先往後一划再發動機車烙跑?
還是算。
只要駕駛人想要駕駛車輛,接著還真的駕駛車輛[5],就算沒發動引擎,不管是用腳划還是用槳划,都會被認定為「駕駛」。
如果豆腐店的兒子關掉引擎一路滑下山呢?
算。
那怕填海了都算。
雖然這時候汽車滑行的動力並不是來自於引擎,但車子仍然處於人力操控的狀態,在這類的案件中,法院多認為這台車子是被人所掌控,對於其他用路人仍然可能造成危害[6],所以多半會把這種情況當成「駕駛」。
但是大家會不會覺得,法院這樣的認定,有點太『我全部都要.jpg』了呢?
讓我們繼續看下去……
[1]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2]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之1。
[3]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103年度交上訴字第704號:……此從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及道路交通安全規則對於汽車之臨時停車、停車及開啟、關閉車門時應注意之事項所為之眾多條文規定內容即可得知,且對於疏未遵守戒命規定之臨時停車、停車及開啟、關閉車門時應注意之事項者均設有處罰之規定,益徵刑法第185條之4所規定之「駕駛動力交通工具」其範圍當然包括臨時停車、停車及開啟、關閉車門。
[4]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98年度交上易字第161號:……「駕駛」係指使交通工具行駛於道路而言,只要行為人控制動力交通工具(例如:轉動方向盤或煞車)即應屬法條所稱之「駕駛」,並不以該車引擎確已啟動為必要。
[5]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判決100年度交上訴字第89號:……不宜從嚴解釋以「交通工具已經啟動」為限,只須行為主觀上有駕駛交通工具之意思,即使尚未啟動引擎,如行為人之行為客觀上著手駕駛交通工具,即應認與刑法第185 條之4 肇事逃逸罪之構成要件相當,以達保護被害人生命身體法益及公共安全社會法益之目的。
[6]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105年度交上易字第288號:……所謂「駕駛」,指該動力交通工具在行為人控制或操控下,起始移動於道路上之謂,其啟動引擎或馬達產生動力而移動者,固無論矣,即未啟動引擎或馬達,而係利用地形陡坡順向下滑而移動,或於行駛過程關閉引擎、馬達,使該動力交通工具以慣性滑行方式移動,或暫時停止者,因該動力交通工具仍在行為人控制或操控下移動,對於同時參與道路交通之其他人仍可產生危害或威脅,自亦屬駕駛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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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於 2019/03/22| 最後更新 2024/07/18
肇事逃逸=肇事+逃逸+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致人死傷
// 致人死傷篇 //
刑法第185-4條 肇事逃逸罪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車子撞壞事小,但如果有人受傷或甚至死亡,受影響的可能就是兩個家庭。
那麼「致人死傷」是什麼意思呢?
法律上會從兩個角度來做綜合判斷:
必須要兩個條件都滿足,才會符合肇事逃逸罪的「致人死傷」。
如果沒有人受傷或死掉的話,就沒有肇事逃逸對嗎?
對。
沒有人受傷、死亡的話是不會成立肇事逃逸罪的。
如果我不知道撞到人、更不知道有人受傷就開走的話會變成肇事逃逸嗎?
不會。
如果不知道自己撞傷、撞死人,是不會成立肇事逃逸罪的。
但「知不知道」不是肇事者自己說了就算,必須由法官結合各種現場證據以及證人的證詞來作判斷。
如果我覺得對方沒受傷就開走會變成肇事逃逸嗎?
會。
必須跟被害者確認過沒有傷勢,並得到他的同意後才能離開[3]。
所以在此還是建議大家發生車禍要留在現場跟對方好好處理,絕對不要跑!
[1] 請參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104年度交上訴字第4號。
[2] 請參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6年度交訴字第52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1年度交訴字第20號。
[3] 請參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107年度交上訴字第13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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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於 2019/03/22| 最後更新 2024/07/18
肇事逃逸=肇事+逃逸+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致人死傷
// 動力交通工具篇 //
刑法第185-4條 肇事逃逸罪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上回,我們討論過了肇事逃逸罪的「肇事」與「致人死傷」。這回,我們來聊聊「動力交通工具」。
交通工具千百種,從地上跑的、海上游的到天上飛的。
那麼肇事逃逸罪要規範的交通工具有哪些呢?
在法律的世界裡,所謂的「動力交通工具」是指以電力或引擎等等推動的交通工具[1],不管是蒸汽機、內燃機、汽柴油、天然氣、電力,甚至連核能都算。
什麼是「動力交通工具」?
除了一般吃油的汽機車外,特斯拉、gogoro、核子潛艇、波音747都也都屬於「動力交通工具」喔~
我的台東好朋友出門騎的山豬算嗎?
不算。
山豬是「獸力」。
阿母的買菜腳踏車算嗎?
不算。
腳踏車是「人力」。
但如果是電動自行車或電動輔助自行車[2]可能就會被認定是動力交通工具。
阿嬤的電動代步車算嗎?
算。
請阿嬤務必要注意交通安全。
老王被隔壁太太的老公打斷腿之後坐的電動輪椅算嗎?
算。
UCCU (σ ゚∀ ゚) ゚∀゚)σ
這個故事告訴我們不要對別人的老婆亂來。
不管是什麼交通工具,都請大家一定要遵守交通規則。
[1] 法務部法檢字第1000014063號行政函釋
[2] 電動自行車與電動輔助自行車的定義請參考:https://goo.gl/vpoVh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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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於 2019/03/21| 最後更新 2024/07/18
肇事逃逸=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逃逸
// 逃逸篇 //
接續上一篇,我們今天要來介紹什麼叫「逃逸」。
什麼是「逃逸」?
沒等警方到場、沒得到對方同意、沒留下聯繫資料等等就擅自離開都是「逃逸」[1]。
肇事者的兩個重要義務:「在場」與「救護」
1. 「在場義務」:即時進行救護
立法者希望透過肇事逃逸罪來促使肇事者留車禍現場對傷者進行救助[2]。
2. 「救護義務」:避免傷者所受的傷害持續擴大
這項義務必須等傷者得到實際救護或是傷者同意肇事者離開時才會結束。
留在現場就沒事?
錯。
除了留在現場以外,還必須對傷者進行救護。單純留在現場什麼都不做是不行的。
我有在現場,只是我沒有承認是我,這樣可以嗎?
不行。
「在場」還有一個重要的目的,就是釐清肇事原因與責任,肇事者必須要主動告知或讓執法人員確認身份。
我確定有人叫救護車了,我可以走了嗎?
不行。
因為路人幫忙只是出於「好心」而不是「義務」,換句話說他隨時可以停止幫助傷者,因此傷者仍然可能無法及時得到救護。所以就算有人已經打了119,肇事者還是必須留在現場協助。
如果好朋友留在現場協助的話,我還需要留在現場嗎?
還真的可以不用。
假如朋友有依照肇事者指示,確實提供協助、留下聯絡資料並告知警察肇事者的身份的話,就不會有肇事逃逸囉[3]。
但如果朋友沒有好好處理或烙跑的話,肇事者仍然會成立肇事逃逸罪喔!所以交友要謹慎(誤)
[1]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7年度交訴字第93號參照。
[2] 刑法第185條之4立法理由:https://mojlaw.moj.gov.tw/LawContentReason.aspx?LSID=FL001424&LawNo=185-4
[3]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105年度台上字第2974號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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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於 2019/03/21| 最後更新 2024/07/18
肇事逃逸=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逃逸
// 肇事篇 //
剛繳完雞腿、駕照墨水都還沒乾的志豪,開著老爸的車,一個漂亮的270度甩尾轉彎,嘗試從民生東路切向復興北路,煞車剛鬆油門剛補,果然,撞上了剛下班的詩涵。
志豪一看苗頭不對,三十六計走為上策,大腳一踏,揚長而去。看到這一幕的大樓保全,立刻拿起電話,向警察通報肇事逃逸並前去查看倒地的詩涵……。
到底,什麼是法律上的「肇事逃逸」?
刑法第185條之4 肇事逃逸罪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為什麼會訂定這條規定呢?「救護義務」
車禍事故發生後,肇事者最有機會提供受了傷的被害人援助。如果肇事者任意離開現場,很有可能會延誤被害人送醫的時間。
立法者特別訂定這條,就是為了讓被害人能夠即時得到救護,減少傷亡可能,而這也是本條的立法的其中一個重要目的-「救護義務」。
什麼是「肇事」?
講到肇事,一般人的印象裡,常常是車撞車或是車撞人的畫面,但其實只要在客觀上有「車禍」發生,就都算是「肇事」!
不是我的錯,也是「肇事」嗎?
算。
根據大法官第777號解釋,肇事僅指「有故意或過失而導致的車禍」。
但是,責任歸屬需要花非常多的時間做蒐集、釐清與判斷,為了避免被害人無法得到救護,所以不確定是不是因為自己而造成他人事故時,建議還是要留在現場喔![1]
我超車沒碰到他,這樣也算?
算。
雖然沒有撞到,但如過對方摔車是因為你的不當駕駛行為,仍舊因為有肇事責任而應該要下車協助被害者喔,否則,仍舊會吃上官司[2]。
所以為了保險起見,不管有沒有發生碰撞,只要有發生車禍,還是跟對方交換聯絡方式會比較好喔~
[1]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105年度台上字第68號、最高法院刑事判決104 年度台上字第2570號、最高法院刑事判決100 年度台上字第645 號參照。
[2] 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刑事判決106年度交上訴字第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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