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觀點] 要解雇不守規矩的員工,我應該提前多久通知?
發佈於 2024/08/15|
發佈於 2024/08/15|
阿華的員工小雯偷偷騎店裡外送用的機車去接送小孩。阿華已經多次提醒小雯不可以這樣做,但小雯還是照騎。而且阿華在約談小雯的過程中,發現出車紀錄被竄改。阿華實在忍無可忍,想要解雇小雯。
老闆要提前多久向員工通知解雇才合法?
這題,交由PAMO陸律師來為老闆們說明現行規範。首先,雇主如果要解雇員工,會需要符合兩個條件:
條件一、員工要有勞基法第12條第1項第1款到第6款任一種情形。
條款如下:
- 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意思表示,使雇主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者。
- 對於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共同工作之勞工,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者。
- 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而未諭知緩刑或未准易科罰金者。
- 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者。
- 故意損耗機器、工具、原料、產品,或其他雇主所有物品,或故意洩漏雇主技術上、營業上之秘密,致雇主受有損害者。
- 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三日,或一個月內曠工達六日者。
條件二、要在知道的30天內解雇。
30天是從甚麼時候開始算?法院認為這個30天的起算,應該要從「雇主調查完成,確定勞工有可以解雇的情形」,才能開始算這30天。(參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1393號民事判決)
因此,阿華如果想要解雇小雯,必須要確定小雯有可以解雇情形,並在調查完成的30日內,向小雯發出解雇通知,才是在合法的時間內解雇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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