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明員工騎的車就有保險,為什麼公司還要賠錢給對方?是因為保險公司拒賠嗎?
發佈於 2020/12/29| 最後更新 2024/07/16
發佈於 2020/12/29| 最後更新 2024/07/16
無論是公司有為公司車投保車險,又或是員工為自己的車輛投保並用來執行公司任務,我們時常都會聽到有公司因為員工出車禍,還要再多拿錢出來賠償的情形。這樣的情況,究竟是保險公司不理賠,還是投保上出了問題呢?又民事賠償怎麼變成刑事案件了呢?這些問題,就讓PAMO法律團隊,用最淺白的文字,來分析給你看。
回答公司還要出錢這個問題,我們就需要先了解「保險」最初的設計與概念。
車禍事故發生,通常都會以「賠償」作結。而「賠償」這樣的概念,有下面兩個前提需要釐清:
「誰對誰錯」指的是肇事責任。
警察在我們通報車禍後,會到場紀錄並將本次事故的相關文件送至交通隊分析違規事實並做成初判表;又或是我們請警察機關將所有文件送至交通鑑定單位,進行肇事責任的歸屬鑑定。
「損害內容」指的是要修多少。
在車損的部分,我們通常會以「估價單」來評估維修費用;在體傷的部分,常見有蒐集醫療單據來作為請求基礎。
因此,計算「合理賠償金額」的方式,就是「誰對誰錯」x「損害內容」。
《保險法》第一條第一項:「本法所稱保險,謂當事人約定,一方交付保險費於他方,他方對於因不可預料,或不可抗力之事故所致之損害,負擔賠償財物之行為。」
簡單來說,保險公司是與客戶約定,收取保險費後,以金錢來承擔客戶因車禍所需承擔的責任。
而客戶因車禍所需承擔的責任是什麼?就是前面提到,由「誰對誰錯」與「損害內容」合併計算的「賠償金額」。
超過「合理賠償金額」的部分,保險公司就會因為客戶無需承擔而無法給予賠償。而反之,「合理賠償金額」,保險公司會很迅速地理賠,因為這就是我們付錢所購買的商品。
需不需要賠,自專業的角度來說,可以直接以「民事法院觀點」來說明。
法院是一個講究證據的地方,同時也是我們紛爭裁決的最終地點。在民事法院裡,車禍是一個不變的事實,而爭執的內容,就是雙方在「誰對誰錯」與「損害內容」上,未達成共識。
法院的判斷方式通常很簡單,法官來處理法律的應用與流程,再請專家來協助非屬法官專業的技術報告。真要說,法院非常尊重專家人士的專業判斷。
針對「誰對誰錯」,法院會請具有專業知識與背景的鑑定委員會,出具「鑑定報告」來決定;在「損害內容」的部分,就請修車廠出具「估價單」或請醫院出具「診斷證明書」與「醫療單據」來做統整。
從上面來看,講究證據的法院,會盡一切的可能去剔除一切不合理的請求。
回到問題,不合理的賠償金額需要付嗎?答案是「不需要付。」
對方的目的也很單純,就是在這場車禍中,拿到「合理賠償金額」以外的「不合理的賠償」,簡單來說就是把車禍當作中樂透。
對於民事法院而言,「賠償金額」是雙方的爭執內容;而在刑事法院裡,是否需要發動「處罰」,變成了唯一考量的內容。前者是比例的分配,後者卻是全有或全無的慨念。
在民事法院與刑事法院的不同權責分配下,刑事法院以「有」或「沒有」做「處罰」的認定,就很容易讓我們在有肇事責任且對方有受傷的情況,面臨除了賠償還要坐牢的鳥事。
《刑法》第284條前段:「因過失傷害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十萬元以下罰金。」
簡單理解,就是車禍中,我們有肇事責任而導致對方有受傷,哪怕僅有破皮,我們就可能因為對方提告而面臨至少為「 易科罰金」的刑事處罰。
而對方的手段是什麼呢?「撤告」與「和解」,就是對方用來要求更高和解金額的籌碼。
賠錢,可以由他人協助支付,但是要被抓去關這件事,是沒有人可以替代我們的。
而刑法上「易科罰金」的設計,仍舊是為了要處罰「我們」的不小心,是由「把我們抓去關」這件事轉換而來,也因此在邏輯上,無法由其他人來承擔。
至於我們該賠給對方的部分呢?沒錯,我們還會需要到民事法院報到,繼續跟對方討論「合理賠償金額」。
現在,大家知道為什麼有保險還是要自己付錢處理了吧?至於真的遇到這樣的事,要如何應對,就請您與PAMO聯繫,安排一場諮詢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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