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禍了怎麼辦? 01 //過失傷害罪//
發佈於 2019/07/25| 最後更新 2024/07/18
發佈於 2019/07/25| 最後更新 2024/07/18
又是完美的一天,志豪駕著紅色三叉戟,帶著女友要到信義區吃晚餐。為了今晚的約會,讓女友成為眾人焦點,志豪打定主意要花2,100把車停在路邊。
哪知,志豪車門一開,「碰!」一聲巨響,後方的詩涵騎著車,閃避不及一頭撞上,滿身是傷。
警察到場後,尋問詩涵是否要對志豪提告「過失傷害」……
今天,我們就先來了解什麼是「過失傷害」。
📢 刑法第284條第1項 過失傷害罪 與 過失重傷罪
「因過失傷害人者,處6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 以下罰金。」
📢 什麼是「過失」?
「過失」在刑法上的定義是應注意、能注意,而未注意。
舉例來說,在開車門之前,應該要確認後方有無來車,如果沒確認就開門,造成後方騎士因而撞上受傷,那就有「過失」。
📢「傷害」跟「重傷」怎麼分?
法律特別將「重傷」的概念從「傷害」裡面抽出來。
刑法第284條第1項除了提到「傷害」之外,也特別針對造成他人「重傷」,設有更重的處罰。
假如我們的行為,對他人造成治療難度極高、甚至無法治療的傷害時 [1],就會落入「重傷」的範圍裡。
舉例來說,開車撞傷人,「手臂一塊擦傷」跟「身手異處還接不回去」,兩者在法律上的評價就會是「傷害」跟「重傷」。
📢 會成立「肇事逃逸罪」嗎?
先幫大家複習一下:
刑法第185條之4 肇事逃逸罪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違規停車、未依照規定開關車門都算駕駛行為 [2](請見:駕駛篇),客觀上有車禍發生,假如志豪沒有留在現場處理,反而是立刻載著女友烙跑的話,就會成立肇事逃逸罪囉!
現在大家在繳雞ㄊ……考駕照的時候都有考兩段式開車門,別一上路就忘記啦!
回到今天的男女主角。
詩涵頭昏腦脹的坐在地上,看著志豪正緊張的檢查車門有沒有哪裡壞掉。
「啪擦!」一聲,詩涵生平第一次聽到理智斷線的聲音。
究竟,在前方等著志豪的,會是什麼呢?
參考資料: 1.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107年度交上易字第388號:https://goo.gl/azPZPK 2.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103年度交上訴字第704號:https://goo.gl/2qoG9g 3. 兩段式開車門教學:https://www.youtube.com/watch?v=TblN92lndks 4. 請參刑法第10條第4項:https://goo.gl/EhjmBL。 5.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103年度交上訴字第704號:……此從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及道路交通安全規則對於汽車之臨時停車、停車及開啟、關閉車門時應注意之事項所為之眾多條文規定內容即可得知,且對於疏未遵守戒命規定之臨時停車、停車及開啟、關閉車門時應注意之事項者均設有處罰之規定,益徵刑法第185條之4所規定之「駕駛動力交通工具」其範圍當然包括臨時停車、停車及開啟、關閉車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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